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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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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大會代表由各地方、各部門民主協商和選舉產生。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制定章程,選舉理事會,決定重大事項。

機構簡介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是由從事知識產權[1]研究、管理以及熱心知識產權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促進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推動科技經濟進步的重要社會力量;接受主管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督管理。下設高校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網絡知識產權委員會、知識產權鑑定專業委員會和國防知識產權委員會。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第七屆理事會經2017年11月14日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2022年1月27日第七屆八次理事會(通訊會議)召開後,現有組成人員共350人,理事長為田力普,副理事長28人,秘書長為謝小勇,副秘書長5人,常務理事70人,理事245人。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的前身是中國工業產權研究會。1984年12月12日,由中國專利局發起成立了中國工業產權研究會籌委會。1985年3月29日中國工業產權研究會正式成立。1990年11月30日更名為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社團法人

研究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以下簡稱「本團體」)

英文譯名:

英文縮寫:CIP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管理、服務以及熱心知識產權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校、社會組織[2]、服務機構和有關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銳意進取,埋頭苦幹,為促進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和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知識產權學術理論研究,組織研討交流活動,提高學術理論水平,促進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二)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知識產權意識;

(三)舉薦人才,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知識產權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供政策建議;

(五)開展知識產權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成果評價,接受委託承擔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知識產權司法鑑定評估;

(六)進行知識產權諮詢和法律服務,推薦和組織實施知識產權技術項目,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七)編輯出版知識產權刊物和學術研究成果,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服務;

(八)發展會員,為廣大會員和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九)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

(十)開展國際民間學術交流合作;

(十一)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單位會員指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管理、服務以及熱心知識產權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校和社會組織、服務機構。

(二)個人會員指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管理、服務、熱心知識產權工作,在知識產權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有關人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知識產權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宣傳本團體工作,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滿1年不續繳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團體名譽造成重大損害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