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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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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奴婢.jpg|350px|缩略图|右|<big>奴婢</big>[https://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71112/4bd71169f05b45629d55edff1c0ff804.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203867591_189939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历史沿革==
《 [[ 说文解字 ]] 》:“婢:女者卑也”;“古代称罪人的男女家属没入官中为奴者”,即“男为奴,女为婢”[1] ;佣人身份的侍女通常是平民出身,而卖身为婢的侍婢则是贱民阶级;当一个女性成为侍女后,主人往往会替她取一个新名字。
中国奴婢制度在秦汉时代已有,战争俘虏、犯重罪的人会没为官奴,在官宫工场与皇家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产农民投入豪强手下产生,成为私奴婢者,主人往往会为他们取新名字,称为奴婢名,以示卑屈、顺从,当服侍的主人更改时,新的主人有权更改其名字。如《 [[ 红楼梦 ]] 》的花袭人,本名花珍珠,原是贾母的侍婢,后来送给 [[ 贾宝玉 ]] ,贾宝玉就为她取名“袭人”。
在律令制前主人杀奴隶没罪[2] ,但 [[ 唐朝 ]] 后期有著名女 [[ 诗人 ]][[ 鱼玄机 ]] 因杀害婢女,就被判处死刑处死,可见奴婢得到较多保障。之后主人不可再私自处罚(不可擅自黥面)。宋代渐以雇佣制取缔[3] ,但元代灭金的过程掠民为奴相当严重,被掠之金人称之为驱口,又称之为官户或监户,而 [[ 蒙古帝国 ]] 最大驱口来源为室韦部的世仇蔑儿乞人, 明清之后私奴婢制逐渐废止[4] ,有些转为长工,到19纪世纪还有苦力制。
光绪三十二年 [[ 上海 ]] 发生黎王氏案,两江总督南洋大臣 [[ 周馥 ]] 上“禁革买卖人口折”,修律大臣 [[ 沈家本 ]] 开始着手整理大清律例内关涉奴婢诸条,但碰到内外保守势力及王亲 [[ 贵族 ]] 等既得利益者制肘,此案一直被搁置到宣统年间,方奏请办理。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依约法及临时大总统宣言开始废除奴婢制度,但北洋政府并未出台相关民法,而延续大清律例致不少人家仍有奴婢。1926年 [[ 中华民国 ]] 参与国际联盟于日内瓦签署《禁奴公约》,民国十七年(1928年)北伐成功后,出台相关 [[ 法律 ]] 奴婢制被彻底废除。
==日本奴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