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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里坦
雅克·馬里坦
原文名 Jacques Maritain
出生 1882年
巴黎
逝世 1973年
國籍 法國
職業 哲學家
知名作品 《知識程度》
《倫理哲學》

馬里坦,也翻譯為馬里丹,法國哲學家,生於巴黎,曾在海德堡求學。 1914-1940年在巴黎的天主教學院任教授,1945-1948年任法國駐 1948-1960年在北美任教,在多倫多大學哥倫比亞大學芝加哥大學普林斯頓大學分別執教。

人物簡介

馬里坦是法國哲學家,新托馬斯主義主要代表人物。1882年生於巴黎;1973年死於法國圖盧茲修道院。他早年為新教徒,1906年改信天主教,宣傳新托馬斯主義,在天主教大學與研究機構組織新經院哲學運動。

1945-1948年任法國住梵蒂岡大使,之後在巴黎大學與普林斯頓大學教授哲學。馬利坦論著有60餘部,內容涉及本體論、認識論、自然觀、倫理觀、美學、歷史觀與宗教學各個領域。

他的著作在法國與美國一再被出版、翻譯,在天主教國家頗有影響。馬利坦的政治立場為資產階級民主主義,公開反對馬克思主義與無產階級專政。他的政治學說的核心是"以上帝為中心的人道主義"。

根據中世紀的自然法觀念,他將人權分為個人權利、公民權利與工人權利三種類別。突出了個人權利中的精神生活的自由權;強調按照資產階級民主的原則處理公民與國家關係。他看到勞資矛盾的重要性,提出重建戰後社會、改革經濟結構的改良主義主張,賦予並保障工人財產權和其它社會權益,達到緩和階級矛盾、促進社會穩定與和平的目的。

主要觀點

1.自由人的社會的四個特徵

我們描述的社會觀念是有神論或基督教的,其意義並不是要求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信仰上帝,成為基督徒,它的意義在於,承認上帝、個人的原則與目的以及自然律的最初來源同時也是政治社會與人的權威的最初來源;在此意義上,它認識到福音書傳頌自由與博愛的潮流,鼓勵正義與友誼的德行,宣揚對個人的實際尊敬,要求對上帝負責的情感以及依照上帝執行權威、服從權威的情感,所有這些都是文明為達到自己目標所需要的內部能量。

2.自然律

自然律是不成文法。人們關於它的知識隨着人的道德良心的進展而逐步增長。人的道德良心最初處於朦朧狀態,人類學家告訴我們部落生活的結構及其在巫術的半睡半醒狀態中的初步形成。這就證明了自然律的觀念開始內在於祭祀與神話之中,緩慢地分離出來,正如自然的觀念一樣,並且,人們關於不成文法的知識所經歷的各種各樣形式與階段比某些哲學家與神學家的信念更多。

3.自然律和人權

我們現在應認識到,自然律以及我們內在道德良心不僅規定了要做的和不要做的事情,它們也認可權利,特別是與人的本性相關的權利。一個人惟其是人而具有權利,他是自身以及自己行動的主人,因此不僅是一個目的之手段,而是一個目的,應按自身對待之目的。個人的尊嚴這種說法的意思僅僅是個人基於自然律具有應被尊重的權利,他是權利的主體而擁有權利。有些東西之所以屬於人的原因所在僅是因為他是人。權利的觀念和道德義務的觀念是相互聯繫的,兩者都以專屬於有精神的行動者的自由為基礎。

4.自然律、國際公法與成文法

讓我們回想一下關於文明傳統的一個經典區分:自然律、國際公法與成文法。正如我已經指出,自然律處理從"行善避惡"。這一第一原則而來的權利與義務,其方式是必然的,其依據是人之為人這一簡單事實,並不考慮其它因素,這就是為什麼不成文法的規定在自身或事物本性之中(我並不在說人關於它們的知識)它們是普遍、不變的。

5.個人的權利

人權的首要權利是沿着他的良心承認的,上帝所指示的道路朝向他的永恆命運。相對於上帝與真理,人沒有權利自己選擇不管什麼樣的道路,他必須選擇他的能力所知的真正的道路。但是相對於國家,相對於世間的團體和權力,他無論如何要自由地選擇自己的宗教道路,他的良心自由是自然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6.公民的權利

我們開始討論公民的權利,或政治權利,它們直接源於成文法,源於政治社會的基本法規。但它們間接地依賴自然律,不僅'因為人類法律的一般規則實現了自然律的目標、完成自然律留待規定的部分,而且因為這一完成方式表現為政治權利時,與人的本性的傾向相符合。

7.工人的權利

我們有了權利的第三個範疇,社會人的權利,特別是工人的權利。一般來說,文明的一個新階段都會承認並規定人在社會、經濟、文化功能方面的權利--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權利、技術人員的權利、從事腦力勞動的人的權利。但最緊迫的問題是從事勞動的人們的權利。

著作

他的主要著作有《知識程度》(1932)、《藝術與經院哲學》(1920)和《倫理哲學》[1](1960).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