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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簡稱金管局;英語: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縮寫:HKMA)是獨立於香港政府運作的政府部門,於1993年4月1日成立,由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而成,負責香港的金融政策及銀行、貨幣管理,直接向財政司司長負責。其關連機構包括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印鈔有限公司、香港金融研究中心、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

歷史沿革

香港金融管理局於1993年4月1日成立,由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而成[1]。香港金融管理局總部位於中環的國際金融中心二期。總部內設有金管局資訊中心,免費開放給公眾參觀。中心內設展覽館與圖書館,圖書館收藏與中央銀行有關課題的書籍、期刊及其他文獻。

香港為成立金管局,當時的立法局在1992年通過對《外匯基金條例》的修訂,賦予財政司(現稱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職能及責任於《外匯基金條例》、《銀行業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及其他有關條例內有明文規定。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於2003年6月25日互換的函件,列載彼此職能與責任的分配。互換函件亦披露財政司司長根據這些條例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金融管理專員。外匯基金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設立,並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該條例規定外匯基金須主要運用於影響港元匯價的目的。

財政司司長亦可運用外匯基金以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藉此維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金融管理專員是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委任,以協助財政司司長執行其根據該條例獲授予的職能,以及執行其他條例指定及財政司司長所指示的職能。金融管理專員的辦公室稱為金管局,金融管理專員即為金管局的總裁。《銀行業條例》賦予金融管理專員規管及監管銀行業務與接受存款業務的職責及權力。根據《銀行業條例》,金融管理專員的職責包括處理香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認可資格的事宜。《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定下法定架構,讓金融管理專員可指定及監察對香港貨幣金融穩定或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關重要的結算及交收系統。

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金融管理專員負責執行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的決定,以及決定應否根據該條例向無力償付成員的存款人作出賠償。

2018年9月2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金融管理局與中國人民銀行簽署合作備忘錄,香港將發行中國人民央行票據[2],豐富香港高信用等級人民幣金融產品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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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