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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貿易外匯

非貿易外匯

!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以外所收付的外匯,包括:僑匯、旅遊外匯勞務外匯、駐外機構經費等。我國對交通、民航、郵電、鐵路、金融、保險、外交等方面的外匯收支均歸屬於非貿易外匯。 [1]

外匯介紹

根據外匯的來源與用途不同,可以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資本在國家之間的轉移,也要以貨幣形態出現,或是間接投資,或是直接投資,都形成在國家之間流動的金融資產,特別是國際遊資數量之大,交易之頻繁,影響之深刻,不能不引起有關方面的特別關注。

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在本質上都是外匯,它們之間並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而是經常互相轉化。

非貿付匯定義

非貿易付匯是指因技術轉讓,特許權使用,接受勞務服務等需要對境外付匯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付匯。 (部分資本項目對外付匯是指因受讓外方股權,支付利息,股利,外方利潤 匯出等資本事項需要對境外付匯)

稅務開具條件

匯發[2008]64號明確規定: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稅務證明》):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

選擇代理謹慎

1、代理公司名稱與稅收繳款書上名稱必須一致  選擇代理機構要實地考察且要求代理機構出具繳款書上企業營業執照及相關資質,如代理公司不能以繳款書上單位名義與企業簽訂非貿付匯委託協議,表明信任度嚴重缺失,存在嚴重稅務風險。

2 、判斷代理公司的專業能力   對於客戶的付匯申報材料,代理機構是否能做出專業的審核體現在以下方面: 非居民企業利潤率怎麼核定的? 徵稅地主管機關的審批流程是什麼?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哪些項目是交營業稅的? 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條件是什麼? 所以,選擇代理機構必須由對方在以上問題做出專業解答。

3.和徵稅地主管機關的溝通能力    對於企業的付匯申報材料,代理公司如不能和徵稅機關審批老師直接溝通,表明業務上可能存在轉包風險,這樣不僅影響付匯效率,延長付匯周期,而且存在一定的信息外漏風險。

4、選擇直接操作單位    代理公司為了多方合作,往往會讓客戶準備2套資料在不同的徵稅地操作,浪費企業資源,不能親力親為全程了解操作情況,直接導致了企業信息大範圍的泄密,所以直接操作的單位只能在一個徵稅地操作,在多個徵稅地操作的公司一定不是最直接的操作單位。  所以,選擇專業代理機構與委託書上受託方名稱(或稅收繳款書上名稱)一致的公司是至關重要的。

跨區問題

因非貿付匯具體操作比較費時,影響付匯的因素較多,財務人員很難把握,為了避免麻煩很多企業將其委託專業機構代理,2008年國家出具了「國稅發【2008】122號」文件,其中第十條說明徵稅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不在同一地區的,稅務證明由主管稅務機關開具,2009年,匯發【2009】52號文又做了補充規定,其中第八條明確指出,徵稅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不在同一地區的,由徵稅機關出具《稅務證明》,銀行在審核《稅務證明》時,無需對《稅務證明》的出具機關為境內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或徵稅機關進行判別。所以有了文件依據越來越多的公司在辦理非貿付匯時都選擇委託代理,這樣不僅減輕了工作負擔,而且還能享受一定的優惠。[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