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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 |
稅務機關
廣義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徵收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狹義)、海關(關稅)、財政機關(契稅等)。 狹義稅務機關指各級稅務機關,不包括海關、財政機關。
簡介
具體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包括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地、市、州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等,以及根據經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設立的各級稽查局、涉外稅收管理局等機構
稅務機關的職責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征或少徵稅款,或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將徵收的稅款和罰款、滯納金按時足額並依照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徵稅,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徵收管理的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諮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覆處理或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手續費,且不得強行要求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稅務機關的權力
1.稅務管理權。包括有權辦理稅務登記。有權審核納稅申報,有權管理有關發票事宜等;
2.稅收徵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有權依法徵收稅款和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
3.稅務檢查權。包括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發票使用和其他納稅情況、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查驗登記等;
4.稅務違法處理權。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稅收行政立法權。被授權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授權範圍內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稅收行政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釋等。
6.代位權和撤銷權。此次在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為了保證稅務機關及時、足額追回由於債務關係造成的,過去難以徵收的稅款,賦予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徵收對象
參考文獻
- ↑ 稅務機關先移送公安後對企業進行罰款,法院判決撤銷處罰 , 搜狐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