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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林業廳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承辦省際林權爭議、省內林權糾紛的處理工作;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1]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加強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檢測和評估,並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擬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和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初審和報批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擬定濕地保護的有關地方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承擔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負責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提出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建議,擬訂及調整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初審工作。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牧區林業發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牧區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參與擬訂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並按有關規定和標準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林業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一)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二)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省級林業資金和省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議。

(十三)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導全省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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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