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境外存款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隱瞞境外存款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境外有數額較大的存款,隱瞞不報的行為。「境外存款」,是指在中國國境、邊境以外的地區或者國家的存款。「隱瞞不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如繼承遺產、合法的勞動報酬等,不按規定申報而隱瞞存入境外國家和地區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1]的行為。立案標準:《立案標準》規定,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概念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對自己數額較大的境外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為。
特徵
隱瞞境外存款罪具有如下特徵:
(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二)隱瞞境外存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存款依照國家規定應當申報而故意隱瞞不報。如果不是出於故意隱瞞,而是對國家的申報不明知,或準備申報而暫未申報等,都不能構成此罪。隱瞞不報境外存款的動機是多種多樣,但無論是何種動機,都不影響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成立。
(三)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對外匯[2]的管制。
(四)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境外有數額較大的存款,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為。所謂「依照國家規定」,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對個人的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所謂「隱瞞不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存入境外所得的合法收入或是非法收入不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而隱瞞存入境外地區的銀行或其他國家銀行。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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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國究竟有多少金融機構? ,搜狐,2016-11-09
- ↑ 外匯的概念 ,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