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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畜牧業管理局

長春市畜牧業管理局是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由長春市[1]牧業管理局更名為長春市畜牧業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畜禽等動物疫病防治管理有關職責。

(三)加強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畜牧業(包括畜牧、獸醫、獸藥、草原、飼料、畜產品質量安全、生鮮乳生產管理,下同)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2],組織起草畜牧業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全市畜牧業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產業化管理及行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負責提出行業投資計劃建議,承辦行業基本建設、綜合開發和財政資金等方面的項目審查工作。

(三)負責組織畜禽品種、畜產資源、飼料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指導全市畜禽良種測定、繁殖改良和推廣體系建設。

(四)承擔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組織起草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無公害畜產品管理工作;負責生鮮乳生產、規劃、基地建設的監督管理以及收購站統計等工作。

(五)負責全市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獸醫醫療器械、飼料行政管理和種畜禽及獸藥等生產質量的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殘留監控;監督實施全市畜牧業標準化生產。

(六)負責全市動物防疫、檢疫、監督工作;制定動物疫病防治規劃;負責動物產品檢驗檢疫;負責制定全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發布、撲滅等應急工作;承擔市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全市草原(草地)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生態建設和鼠蟲害測報與防治工作;負責全市境內草原的行政監理和草原防火工作;承擔市草原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八)根據國家、省畜牧、獸醫行業技術標準,組織擬訂地方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動物防疫、獸醫、獸藥方面的從業許可管理及行政執法監督相關工作。

(九)制定畜牧業科技教育培訓發展規劃;指導科技推廣、教育培訓工作和畜牧行業科技隊伍建設;負責畜牧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管理工作。

(十)負責畜牧業的經濟、技術信息工作;負責畜牧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長春市畜牧業管理局 相關視頻

畜牧業宣傳片
畜牧業何罪之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