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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環境保護局,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1]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相對集中行使的,實施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粉塵污染、違規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違規處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體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二)增加貫徹實施水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的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環境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2];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擬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地方主體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和重點專項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制定並按照規定程序發布全市各類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

(三)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開發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

(四)負責全市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全市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污染治理設施運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和來信來訪進行調查處理。

(五)承擔落實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六)對地方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市財政性環保資金安排提出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其進行監督。

(七)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規劃、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依法依規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八)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九)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

(十)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視頻

長春市環境保護局 相關視頻

長春環境資源宣傳片
長春市紮實推進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

參考文獻

  1. 東北亞區域性中心城市 ,長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2. 環境保護法基本制度(最全) ,道客巴巴,20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