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水利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長春市水利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1]水利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38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4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總工程師、紀委專職副書記、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各1名)[2]。
職責調整
(一)下放己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水利行業水和鄉鎮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水土保持、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市水利、水土保持、漁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訂全市和跨縣(市)、區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專項規劃和論證工作;負責全市地下水行政管理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協調全市水文工作。
(三)負責擬訂全市城鄉供水、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市城鄉供水水源規劃、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及年度實施計劃,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城鄉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回供和節約用水及水電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四)按照國家、省、市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擬訂全市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水體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市)、區間的水事糾紛。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及水利資金管理工作,協調開展有關審計監督工作。
(六)按管理權限,負責編制、審查全市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水利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
(七)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江河湖庫、重要水源地的治理與開發;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省際河流的涉外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行政區的重要水利工程;依法負責全市水利行業、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主要江河、水電站大壩(堤防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監管;監督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八)負責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和城鎮蔬菜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九)負責全市水利、漁業、水土保持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十)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市城市防洪工作;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長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漁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漁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與管理;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指導漁業執法、監察和漁政隊伍建設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協調處理重大漁事糾紛。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長春市水利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東北亞區域性中心城市 ,長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 ↑ 政府官員級別是這樣定的 ,新浪,201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