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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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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市委市政府關於生態環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區委區政府關於生態環境工作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負責貫徹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制。按照權限劃分牽頭負責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落實區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和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確定水、大氣等納污能力,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負責入河排污口的設置管理。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規定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審批意見。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指導協調建設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範化解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負責擬訂並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生態環境信息網,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我區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對接中央及重慶市各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區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具體執法交由相關執法隊伍承擔,並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

(十三)負責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1]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五)承擔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擔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應急、安全、穩定等相關工作職責。

(十七)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2]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建設山清水秀美麗之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