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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 郡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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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制(英語: County system ),指對古代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於現在的行政區劃)。起源於周朝,起初是封建制的補充,後經過秦漢發展,取代封建製成為主要體制。亞洲其他國家也從中國學習了該體制,如日本、朝鮮。

起源

周武王分封諸侯之時,由於不願意給諸侯過大的封地,又不願分封太多的異姓諸侯,導致「有許多地方既非王畿又無適當的人可封」,這些土地「懸而未決」,只能暫時派人管理,等待有合適的人來封,稱為「懸之」,後來就演化成了「縣」。

秦始皇之前的郡與國防軍事有關。郡多設在邊境,為防止鄰國侵襲則需有大將戍邊,集財政大權與一身,直接聽命於中央,這樣靈活而有戰鬥力。相當於「軍事特別區」。如「秦有隴西北地上郡,築長城以拒胡。」(《史記·匈奴列傳》[1])「魏有河西上郡,以與戎界邊。」(《史記·匈奴列傳》)「趙武靈王北破林胡樓煩,築長城自代並陰山下,至高闕為塞而置雲中雁門代郡。」(《史記·匈奴列傳》)「燕亦築長城自造陽至襄平,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史記·匈奴列傳》)

縣和郡是兩種不同的地方政治單位。周朝時縣大於郡,《逸周書作雒》:「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左傳》哀四年:「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但因為郡經常參與戰爭,郡守比縣令有更大的權力,而且新征服的土地設縣後往往也要受郡的節制。同時郡守需要有經驗有能力的大將擔任,普遍比縣令能力強。因此郡的地位後來就比縣高了。

發展歷史

中國歷史地方行政一向推崇漢朝,所謂兩漢吏治。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都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分,惟身為廷尉的李斯卻力排眾議實行郡縣制,並得到秦始皇的採納[2]。在郡縣制底下,共設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一郡),每郡有守(相當於省長)、尉(相當於防區司令)和監(相當於監察專員)各一。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

漢代承襲這個制度。西漢建立之初,但也分封了一些諸侯國,郡縣制與分封制並行,所以又稱為郡國制吳楚七國之亂後諸侯國的權力被極大削弱,郡縣製成為主體。大體漢代有一百多個郡,以一個郡有十多個縣計,縣總數有一千一百到一千四百多個。漢代郡長官為太守,秩二千石。和當時九卿秩中二千石,地位大致平等。漢代郡太守表現的好,可以調到中央朝廷可以做九卿(類似今日各部會的部長),算是升級,但名義上好像差別不大(名義上都是二千石的官);若九卿再晉升,就是三公,是萬石。九卿,也可以外調出來也做郡太守或國相,這一定程度而言也算是降調,但級別落差不像唐朝的六部尚書被流放到地方上的州刺史,兩者職等差別那麼大。而漢朝時代,儘管中央政府大一統,地方行政區域劃分得小,當時郡太守名位和九卿,比起唐代是較為相近的。所以郡縣制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基礎。唐代柳宗元寫有政論文章《封建論》,認為中國封建制度是百害而無一利,並闡發了郡縣制的優越性。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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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推行郡縣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