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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州市司法局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和省、市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3.監督、管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活動。

4.監督指導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活動。

5.監督、指導、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

6.管理、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工作。

7.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8.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和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9.受理、調查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執業活動的投訴。

10.貫徹國家和省、市關於政府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承辦規劃、督促指導本市依法行政工作。

11.負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審查工作;承辦全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備案、監督、清理等工作。

12.負責推進本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監督、指導本地區行政執法活動;協調本市行政執法爭議;依法處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

13.辦理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務。

14.負責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承辦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和民商事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15.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政工科(副科級) 負責開展全市司法行政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按權限範圍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和基層司法所幹警的考察、任免、獎懲、調配等人事工作;負責本局的老乾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和人事調配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及基層司法幹警的考勤、考核及工資、福利和計生工作;負責管理、考核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正副所長;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考核、聘任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管理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青年、婦女工作。

(二)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各科、處、所、中心的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總結,參與和指導司法行政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司法行政外事交流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文秘、信訪、統計、打字、檔案、保密、保衛。

(三)法制宣傳教育股 負責全市法律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具體工作;指導各鎮(鄉)和各行各業的依法治理以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舉辦法律知識培訓班;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依法治市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執法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推動依法治理工作;組織編寫法制宣傳和普法資料,組織普法工作者的法律培訓,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對外宣傳工作。承辦市普及法律常識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四)公證律師管理股 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公證、律師工作;制定關於公證、律師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執業活動檢查監督機制;負責組織本市公證員資格授予的審查呈批工作以及本市公證機構設置和執業公證員年審註冊的審核工作;管理、監督、指導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監督、指導法律援助制度的正確實施,調解法律服務活動中發生的執業糾紛;負責組織本市律師事務所、公職律師所、法律援助處及其執業律師的年審註冊登記、撤銷的審核呈批工作;依法對全市的法律服務市場進行管理。

(五)基層工作管理股 指導、管理全市鎮(鄉)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所、司法幹警和基層法律服務(包括「148」法律服務協調指揮中心)工作;負責鎮(鄉)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執照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審呈批工作;組織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突出做好以防激化為主的人民調解工作。

(六)社區矯正工作股 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幫扶、考核獎懲、解除矯正工作;組織處置社區服刑人員重大突發性事件。

(七)計財裝備與監察審計股 制訂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經費的使用;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基層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基建投資;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車輛、電腦等物資裝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勞動工資的發放和社會保險收繳工作以及財務收支;負責擬定局機關專項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各科、處、所各項資金的使用和流向;管理局機關直屬單位和基層下屬單位的固定資產和基建工作及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監察紀檢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監察、紀檢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內審工作。負責全市鎮(鄉)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八)法律援助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司法機關[1]有關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負責制定全市的法律援助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審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請,組織指派法律服務或直接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負責政府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指導管理律師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的法律援助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的統一管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基層司法所 協助當地黨委、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加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代表當地黨委、政府(辦事處)處理民間糾紛;組織開展普法和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及社區矯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當地黨委、政府(辦事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連州市公職律師事務所 1、承辦同級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為公職律師提供出庭或從事其他法律事務所需的律師函、介紹信等有關文件,並做好有關收結案登記,業務歸檔、統計、印章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2、指導、協調政府部門公職律師的法律業務,特別是為涉及政府和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法律糾紛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或組織專家論證; 3、協助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承擔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4、組織公職律師進行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高執業素質; 5、負責公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6、開展各部門公職律師的合作與交流,維護其合法權益等。

(十一)連州市公證處 辦理各類公證事務和相關的法律事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引導公民、法人正確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行為,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法制,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制止不法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順利進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證明。如公證經濟合同、收養、遺囑等法律行為,公證學歷、出生、親屬關係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辦理保全證據和提存公證等。 2.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代當事人保管遺囑、文件和其他貴重物品,清點、封存遺產,調解公證事項的糾紛,應邀參與當事人之間的談判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回訪監督,提出公證建議,擔任法律顧問,代辦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手續等。 3.對社會性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如對招標、投標、拍賣、面向社會的各類有獎活動、社會性評選活動、社會性競賽活動、商品的抽樣評測、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公司股東大會等,與公眾或社會經濟生活有密切關係的社會活動進行公證監督,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4.普及法律知識,宣傳社會主義[2]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