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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于衡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 的圖片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6號),設立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正廳級),為省政府組成部門[1]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劃入原省糧食局的職責。

(三)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加強對糧食(含食用油,下同)戰略性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糧食購銷和省儲備糧管理的指導協調,提高糧食供應的保障能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省種植業、農業機械化、糧食流通、儲備等產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承擔完善我省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工作,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全省農業開發規劃,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具體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負責全省扶貧開發的相關工作。

(二)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具體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三)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標準和技術規範,健全省農業檢驗檢測體系;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登記及監督管理;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依法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五)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業防災減災責任,起草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省內外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六)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指導農用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宜農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擬訂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

(八)貫徹執行國家農業機械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省農業機械發展規劃,引導農業機械結構調整;負責已投入使用的農業機械的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統計等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擬訂全省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規劃、購銷儲存平衡計劃和調控辦法並組織實施;保障駐軍、國家重點項目等糧油供應。

(十)承辦農業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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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日報專訪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主任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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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