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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期限是中國的一個專有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可轉債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債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轉換期限是可轉換債券的構成要素之一,可轉換債券的構成要素還包括有效期限、票面利率、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等。

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型的金融商品,兼具債權和股權的雙重性質,是一種可以在保本的前提下追求風險收益的投資工具。

可轉換債券的特徵如下:

1.可轉換債券是一種附有認股權的債券,兼有公司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徵

可轉換債券是具有債券和股票雙重屬性的金融工具,因而具有公司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點。在轉換以前,它是一種公司債券,具備債券的一切特徵,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係,持有者是債權人;在轉換成股票後,它變成了股票,具備股票的一般特徵,體現產權關係,持有者由債權人變成了股權所有者。它是附有轉股權的特殊債券,是一種准股票。

2.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範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可轉債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債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轉換期限是可轉換債券的構成要素之一,可轉換債券的構成要素還包括有效期限、票面利率、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等。

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型的金融商品,兼具債權和股權的雙重性質,是一種可以在保本的前提下追求風險收益的投資工具。

可轉換債券的特徵如下:

1.可轉換債券是一種附有認股權的債券,兼有公司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徵

可轉換債券是具有債券和股票雙重屬性的金融工具,因而具有公司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點。在轉換以前,它是一種公司債券,具備債券的一切特徵,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係,持有者是債權人;在轉換成股票後,它變成了股票,具備股票的一般特徵,體現產權關係,持有者由債權人變成了股權所有者。它是附有轉股權的特殊債券,是一種准股票。

2.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範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