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固體廢物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走私固體廢物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走私固體廢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和環境保護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以及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固體廢物,所謂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所謂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所謂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所謂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定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最近一段時間,非法從國外、境外進口有害廢物,危害我國環境,威脅人民身體健康的犯罪行為時有發生。本條將之規定為走私罪予以處罰,有利於打擊該行為。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境外固體廢物進入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採用各種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檢查、企圖將固體廢物通過國(邊)境。有的繞過關口,在沒有海關或邊卡檢查站的地方,非法攜帶、運輸固體廢物進入境;有的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假報等手段,以欺騙海關、矇混過關等。這些行為都是走私固體廢物的典型行為,此外,走私固體廢物還有一些非典型行機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固體廢物的;
(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固體廢物的;
(3)與走私固體廢物的犯罪分子進行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為其提供運輸、保管或者其他方便條件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2]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固體廢物而仍非法運輸,使之進入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所運輸的是固體廢物,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於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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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搜狐,2012-03-11
- ↑ 筆試專業綜合I刑法學考點:刑事責任能力 ,搜狐,201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