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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放債負》出自宋代文學家洪邁的《容齋三筆》卷九。

原文

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極赦》:「凡民間所欠債負,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①。」遂有方出錢旬日,未得一息,而並本盡失之者,人不以為便②。何澹為諫大夫,嘗論其事,遂令只償本錢,小人無義③,幾至喧噪。紹熙五年七月覃赦,乃只為蠲④三年以前者。按晉高祖天福六年八月,赦云:「私下債負取利及一倍者並放。」此最為得⑤。又云:「天福五年終以前,殘稅並放。」而今時所放官物,常是以前二年為斷⑥,則民已輸納,無及於惠矣。唯民間房賃欠負,則從一年以前皆免。比之區區五代,翻有所不若也。

注釋

①除放:免除。

②人不以為便:人們不認為這是可行的事情。

③小人無義:一些小人貪利忘義。

④蠲:赦免。

⑤得:適當,得益。

⑥斷:限期。

譯文

宋孝宗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極赦》說:「凡是民間所欠國債,不因年代遠近、數量多少,一切加以免除。」於是有剛借出去的錢還不到十天,沒得到一點利息,而連本都失去了,人們不認為是方便。何澹任諫議大夫,曾經議論過這件事,於是又下令只償還本錢,一些小人貪利無義,幾乎達到喧鬧的地步。光宗紹熙五年七月皇上對百姓進行赦免,但只是赦免三年以前所欠的債。按:晉高祖天福六年八月,赦令說:「私人欠債以及已經收取利息一倍的都加以免除。」此赦令頗為得體。又說:「天福五年十二月以前,過去殘留的賦稅一併免除。」而今天所放官物,常是以前二年為限,而百姓已經交納給官府,百姓沒有得到實惠。僅民間租賃房子所欠債,則從一年以前都加以赦免。今天和小小的五代相比,反而有所不如。

作品簡介

容齋隨筆》分《隨筆》、《續筆》、《三筆》、《四筆》、《五筆》,共五集七十四卷。其中前四集各十六卷,因書未成而作者過世,故《五筆》僅為十卷。這部書內容範圍頗廣,資料甚富,包括經史百家、文學藝術、宋代掌故及人物評價諸方面內容。它對後世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四庫全書總目提要[1]推它為南宋筆記小說之冠。

《容齋隨筆》[2]最重要的價值和貢獻是考證了前朝的一些史實,如政治制度、事件、年代、人物等,對歷代經史典籍進行了重評、辨偽與訂誤,提出了許多頗有見地的觀點,更正了許多流傳已久的謬誤,不僅在中國歷史文獻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響,而且對於中國文化的發展亦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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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