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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消費者協會貴州省社會組織(2007年2月8日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議通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組織。

第二條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1]為指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賦予的職能,依法對生活消費領域的商品和服務以及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進行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第三條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受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導和中國消費者協會指導。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四條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維護消費者享有的下列權利:

(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二)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的權利。

(三)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的權利。

(四)消費者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以及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的權利。

(五)消費者有獲得購物或有償服務憑證的權利。

(六)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享有依法請求保護、獲得賠償的權利。

(七)消費者有依法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

(八)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九)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

消費者有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五條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和《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履行下列職能:

(一)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協助有關行政部門研究和制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

(二)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三)徵求和收集消費者意見,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後服務等進行調查、分析,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四)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質量、價格、安全、衛生、計量等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就投訴涉及的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可以提請法定鑑定機構鑑定;

(六)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或者掛牌警示,並建議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查處;

(七)支持消費者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六條 指導全省消費者協會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由有關行政部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新聞媒體等單位推薦人員和消費者代表組成。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八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增補和更換理事。

第九條 理事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常務理事、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負責管理協會的日常工作,向會長負責;常設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確定的編制數額和要求配備。

第十一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十二條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理事有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支持和參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的義務;有依法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責成當地消費者協會調查處理有關消費糾紛的權利。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經費由省人民政府撥款。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貴州省消費者協會負責解釋。

七項職能

一是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二是參與有關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是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 查詢,提出建議;

四是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是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六是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是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十項職責

一是了解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是調查、了解市場情況,向消費者提供信息;

三是參加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市場的檢查監督活動;

四是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查詢並要求及時答覆;

五是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和制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關政策、規章、措施;

六是組織和指導基層消費者組織開展活動;

七是對經營危害消費者安全、身心健康商品的經營者進行披露,協助有關部門制止或者查處其非法行為;

八是受理消費糾紛投訴,調解消費爭議,對重大的投訴案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並可公布結果;

九是支持或者代表不特定的消費着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起訴;

十是與國內外消費者組織建立聯繫,交流情況,互相投訴,組織和參加國內、國際交往活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