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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副(英語:Officer 或 Mate),分為大副(Chief Officer),二副(2nd Officer, 2/O或2nd Mate, 2/M)(又稱:資深船副,Senior Officer)和三副(3rd Officer, 3/O或3rd Mate, 3/M)(又稱:資淺船副,Junior Officer),系屬於一船舶艙面(甲板)部門之高等海員。為一船舶之主管人員,並依據船長命令指示進行管理和值勤,負責航行當值、主管事務、督率有關海員等工作。
船副至少須具備之能力包含:海事及海上貿易相關之英文和法規、貨物作業、航海學、氣象學、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電子航儀、船舶通訊、船舶保全、滅火消防、基本醫療急救、救難及艇筏操縱、領導統御與駕駛台團隊資源管理等,特種船舶(如液化氣體船/油船/化學船/客船)又另再需具備群眾管理、化學品操作/油品操作特別訓練。由於需要專業能力繁雜,故一位符合需求及富能力之船副養成教育需耗費相當之資源及時間。
工作
船副之工作職責及工作時數主要系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之「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STCW 1978,Standards of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As Amended)」及國際勞工組織(ILO)制定之「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等相關國際公約規定,另特殊船舶另訂有其相關國際公約規範;各締約國政府可依國際公約另訂該國法規(如利比里亞海事局LISCR發布之RLM-300 Maritime Law, Regulations, Notices & Requirements Combine Publications Folder),但該標準不低於所簽訂之國際公約。
除規定之當值外,船副依其職責有其相關需負責之工作(包括並不限於,依各船東及船籍國法令規定)。大致而言,二副負責船舶醫療及其器材、航海(包含傳統設備、電子設備及通信設備)儀器、航海書刊、海圖等設備器材之管理、維護及更新工作,並向船長及大副負責[1];三副則負責船舶之消防滅火設施、救生、救難設備等安全設施之管理、維護及更新工作,並向大副負責。
此外船舶於進/出港/拋錨時,則另須依其職級負責相關工作,大副須至船艏進行備便及帶艏纜或拋錨鏈等工作、二副須至船艉進行備便及帶艉纜等工作、三副則於駕駛台協助船長,接送領港、傳達舵/俥令、航向、航速、聯繫機艙部門、操俥及其它行政等相關工作。
船舶於航行(Under way)時,船副依職責需航行當值;進/出港及靠泊或拋/起錨及錨泊時,則由航行/港口/錨泊當值班進入備便狀態,以靠/離碼頭及拋錨,完成後隨後再進行港口/錨泊/航行當值班。依據國際公約規定其一天休息時數不得少於連續6小時,船副之航行當值(Watching Keeping)工作時數為8小時(4小時輪班制),錨泊、港口當值為12小時(6小時輪班制);而為提升航行安全之故,接換班之船副需提早至駕駛台與當值船副交接班。
職責
艙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 一、船舶之運作及駕駛事項。
- 二、船體、艙面設備、航海儀器、屬具之維護、修理及物料之申請與保管事項。
- 三、氣象之觀測及報告事項。
- 四、艙面通信設備之使用及保管事項。
- 五、航路船位之報告及航海日誌之記錄事項。
- 六、艙面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
- 七、貨物裝卸之準備及督導事項。
- 八、海圖及航海圖書之備置、修正與保管事項。
- 九、輪機部門、事務部門(旅客部門)及電信部門之聯繫事項。
- 十、醫療、一般行政及船員福利事項。
- 十一、船上安全及保全事項。
- 十二、其他有關艙面部門事項。
當值航行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 一、遵守航行規則,謹慎當值。
- 二、遵照船長有關航行事項之指示,不得擅自更改。
- 三、保持船長所定航向及航速,如遇時機急迫,得為權宜變更,但應即時報告船長。
- 四、注意天氣及海面狀況,遇突發事件,應即報告船長。
- 五、夜間當值,應先簽閱夜更命令簿。
- 六、負責通信聯絡,並應即報告船長。
- 七、錨泊或停泊時,應注意天氣及附近海面情況。
- 八、交值時,應將船舶運作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項,詳告接替者。
- 九、當值時一切有關事項應翔實記入航海日誌。
- 十、其他上級主管交辦事項[2]。
船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 一、保管、校驗船上航海設備與儀器及保管、修正海圖與航海有關之書冊、圖表。
- 二、船舶進出港或錨泊時,應於船長指定之部位值勤,遵照船長命令,指揮海員執行其職務。
- 三、船舶停泊時,遵照船長命令當值;船舶裝卸貨物時,監督裝卸作業。
- 四、保管並記錄航海摘要日誌、磁羅經自差簿、航海儀器紀錄簿及填寫正午報告表。
- 五、負責郵件之裝卸及保管,備置郵件簿登記收受與遞交之日期、件數。
- 六、負責駕駛臺內外及駕駛臺甲板上各項設備、屬具之清潔與保養。
- 七、保管船上藥品與醫療設備。
- 八、協助大副辦理船舶進出港手續及一般行政事務。
- 九、船舶開航前,會同輪機人員試車、車鐘、號笛,並將船舶吃水及燃油、淡水儲量報告船長。
- 十、保管並檢查救生、滅火及艙面通信設備。
- 十一、負責接送引水人,並檢查繩梯及舷梯之安全。
- 十二、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船副負責及上級交辦之事項。
- 船舶配置兩名以上之船副者,其各人職責由雇用人參照前項規定之。船舶未配置船副時,其由船副辦理之事項,由船長指定人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