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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

圖片來自udn

臺北市議會中華民國臺北市的最高立法機關,也是全市首要的民意機關

沿革

1945年12月26日,為奠定地方自治基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1946年4月15日,根據國民政府公布的《市參議會組織條例》及《參議員選舉條例》,成立臺北市參議會。臺北市參議會雖為民意機關,但在當時僅具諮詢性質而已。

1949年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地方自治制度並未遵循憲政體制運作。

1950年4月24日,國民政府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作為在臺灣推動地方自治的依據,臺北市參議會隨之進入省轄市議會時期。

1967年7月1日,臺北市由省轄市升格為直轄市,迄至第一屆直轄市議會成立為止(1969年12月25日)為過渡時期,由臺北市臨時市議會踐行職權。但有關直轄市自治的法制並未完備,仍以1967年6月22日行政院訂定發布的行政命令《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作為直轄市自治的法源。

1970年1月5日,改制後之臺北市議會舉行第一屆第一次大會[1]:784

1994年4月14日,《直轄市自治法》公布施行,臺北市議會在地方自治的立法權財政監督權及行政監督權始獲得法律保障,並真正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應以法律定之。」為因應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時代潮流,199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與省縣(市)自治分流的規範整合為一,開啟臺灣地方自治發展史。

職責

臺北市議會為地方立法機關,代表台北市民監督市政,由代表多元社會的各區議員行使立法職權。在經由提案、討論、辯論、協商的過程中,依「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多數決民主原理,使多元的民意能夠成為市民共同遵循的政策與法律,保障地區住民的權益。近年來,議會在致力反映民意、監督市政、府會關係和諧、政黨協商、城市交流之餘,也戮力提昇議事資訊公開及電子化等工作。希透過立法監督,督促市政府興利除弊、增進市民福祉、提高市民生活品質,克盡地方立法機關職責。

委員會

  • 民政委員會
  • 財政建設委員會
  • 教育委員會
  • 交通委員會
  • 警政衛生委員會
  • 工務委員會
  • 法規委員會
  • 程序委員會

行政單位

  • 秘書長
    • 副秘書長
      • 秘書室
      • 議事組
      • 總務組
      • 文書組
      • 公共關係室
      • 法規研究室
      • 資訊室
      • 人事室
      • 各委員會辦公室

參考文獻

  1. 呂芳上總策畫,朱文原、周美華、葉惠芬、高素蘭、陳曼華、歐素瑛編輯撰稿. 《中華民國建國百年大事記》. 台北: 國史館. 2012. ISBN 978-986-03-35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