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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行政主體 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 不作為 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 強制力 ,它包括兩類:一類是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作為的命令,如命令納稅、命令外國人出境。 另一類是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不作為的命令,稱作為禁(止)令,如因修建馬路禁止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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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西方國家有的學者把行政命令分為四種,即執行命令、委託命令、獨立命令和緊急命令。認為行政命令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的職權。修馬路行政命令從形式上可以理解為,凡在帶有「命令」或「令」的行為一律稱為行政命令。如授權令、公告令、執行令、嘉獎令、任免令等等。這種行政命令並不與行政檢查、行政處置、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相併列,它可以成為後者的形式。例如,行政檢查中可以有檢查命令,行政執行中有行政命令。行政命令並不限於行政處理行為以內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理行為以外的行政行為也可以表現為行政命令,如准行政行為的行政授權表現為授權令。

理解

從實質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只存在於行政處理行為之中,與行政檢查、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相聯繫,並且相互銜接

特徵

①行政命令由有權發布命令的行政主體作出; ②行政命令屬於行政主體的一種處理行為,表現為要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 ③行政命令是要相對人履行一定的義務,而不是賦予相對人一定的權利; ④行政命令是為相對人設定的行為規則,屬於具體規則,表現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規範; ⑤相對人違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體對它的制裁; ⑥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職權作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命令還有一個特徵,即相對人不服行政命令時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只能通過申請途徑解決。這和行政決定不同,相對人如不服行政決定,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複議 ,直至 行政訴訟 。(應區別抽象行政命令與具體行政命令)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