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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越獄罪,是指在押人犯三人以上秘密勾結,有組織有計劃地使用暴力,越獄逃走的行為。中國刑法[1]反革命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監獄和國家安全。(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計劃地使用暴力手段,公然對抗專政機關,集體從獄內逃跑的行為。關於暴力手段的含義。(3)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反革命目的。不具有反革命目的,即使有組織地潛逃,也不構成本罪。(4)犯罪主體是在押人犯,包括已決犯和未決犯獄外個別人員參與組織越獄的,按共犯對待。如果獄外多人結夥與獄內的人支持、配合使用暴力的,應對這部分人單獨定為「聚眾劫獄罪」。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組織越獄就是違反監管規定[2],企圖有計劃、有組織地逃往獄外,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被關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組織和秘密策劃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逃往獄外的行為。這裡所說的「獄」,是指包括監獄、勞改隊等場所。在押解罪犯的路途中,罪犯有組織、有計劃地逃跑的,也屬於組織越獄的行為。越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沖闖獄門、翻越獄牆、挖掘地道等。只要是多名在押罪犯有組織越獄行為,無論採取什麼方式,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在越獄的過程中可能出現搶劫、搶奪看守人員槍支彈藥、綁架、殺害監管人員等其他犯罪行為。對於這種行為一般不按數罪併罰處理,而視為本罪從重處罰的情況。但對于越獄後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仍應按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在監獄、勞改隊等關押場所的罪犯構成。其他人員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對於個別監管人員為越獄的罪犯提供幫助或方便條件的,而按組織越獄罪的共犯處理。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通過組織越獄的行為以達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為人都出於相同的動機,行為人只要認識到自己在與他人一起共同實行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逃跑越獄行為而仍決意實施的,即可構成本罪。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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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