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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徵收是中國的一個專有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稅款徵收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它是稅收徵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環節,是全部稅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歸宿,在整個稅收工作中占據着極其重要的地位。

稅款徵收的原則

(一)稅務機關是徵稅的唯一行政主體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個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條同時規定:「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不得由法定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行使。」

(二)稅務機關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未經法定機關和法定程序調整,征納雙方均不得隨意變動。稅務機關代表國家向納稅人徵收稅款,不能任意徵收,只能依法徵收。

(三)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或者延緩徵收稅款或者攤派稅款(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稅務機關是執行稅法的專職機構,既不得在稅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納稅人徵收稅款,也不得在稅法尚未失效時停止徵收稅款,更不得擅立章法,新開徵一種稅。

在稅款徵收過程中,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預先規定的徵收標準進行徵稅。不得擅自增減改變稅目、調高或降低稅率、加征或減免稅款、提前徵收或延緩徵收稅款以及攤派稅款。

(四)稅務機關徵收稅款必須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

稅務機關執法必須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這也是稅款徵收的一項基本原則。例如,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時,辦理減稅、免稅、退稅時,核定應納稅額時,進行納稅調整時,針對納稅人的欠稅進行清理、採取各種措施時,稅務機關都必須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操作,否則就是違法。

(五)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或開付扣押、查封的收據或清單《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這是稅款徵收的又一基本原則。

(六)稅款、滯納金、罰款統一由稅務機關上繳國庫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管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徵收的稅款繳入國庫。」這也是稅款徵收的一個基本原則。

(七)稅款優先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第一次在稅收法律上確定了稅款優先的地位,確定了稅款徵收在納稅人支付各種款項和償還債務時的順序。稅款優先的原則不僅增強了稅法的剛性,而且增強了稅法在執行中的可操作性。

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這裡所說的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稅收並不是優先於所有的無擔保債權,對於法律上另有規定的無擔保債權,不能行使稅收優先權。

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這裡有兩個前提條件:其一,納稅人有欠稅;其二,欠稅發生在前,即納稅人的欠稅發生在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被留置之前。納稅人在有欠稅的情況下設置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時,納稅人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欠繳的稅款是指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中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稅款或者少繳的稅款。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目是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發生時間。

3.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1)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稅務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2)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門處以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稅款徵收的方式 稅款徵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征納雙方的具體條件而確定的計算徵收稅款的方法和形式。稅款徵收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賬徵收

查賬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二)查定徵收

查定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採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三)查驗徵收

查驗徵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查驗數量,對納稅人應稅商品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徵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單位。

(四)定期定額徵收

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並據以徵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五)委託代徵稅款

委託代徵稅款是指稅務機關委託代征人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徵收稅款,並將稅款繳入國庫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小額、零散稅源的徵收。

(六)郵寄納稅

郵寄納稅是一種新的納稅方式。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那些有能力按期納稅,但採用其他方式納稅又不方便的納稅人。

(七)其他方式

如利用網絡申報、用IC卡納稅等方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