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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審計局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審計方面地方性法規規章,參與起草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

(二)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承擔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1]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事業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2]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6.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市屬國有企業及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和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中央、省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進行審計,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榕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

(十)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助管理縣(市)區審計機關領導幹部。

(十一)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