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刑法[1]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如果破壞正在製造、修理、庫存的上述設備、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不能構成本罪。(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行為可以表現為積極作為的形式,也可以表現為消極不作為的形式。但這種破壞行為無論採用何種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構成犯罪。法律並不要求以嚴重後果的發生為要件,碑壞易燃易爆的行為一經實施,即成立本罪。(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的不同,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但如果出於反革命目的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則應以反革命破壞罪論處。(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所謂燃氣設備,是指生產、儲存、輸送諸如煤氣、液化氣、石油氣、天然氣等燃氣的各種機器或設施,包括製造系統的燃氣發生裝置,如煤氣發生爐,淨化系統的燃氣淨化裝置,輸送系統的輸送設備如排送機器、輸送管道以及貯存設備如儲氣罐等。所謂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則是指除電力、燃氣設備以外的其他用於生產、貯存和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如石油、化工、炸藥方面的油井、油庫、貯油罐、石油輸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精、煤油、丙酮、炸藥、火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貯存、運送設備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2]、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貪財圖利、報復泄憤、嫁禍於人等。無論出自何種個人動機,均不影響定罪。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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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文|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搜狐,2020-12-28
- ↑ 擬調整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中國人大網,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