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淚之路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眼淚之路(Trail of Tears),又名血淚之路',是迫使美國印第安人從美國東南部的家鄉遷往密西西比河西岸印第安領地的一系列強制性人口遷移。1830年《印第安人遷移法案》通過後,美國政府開始推行遷移行動。被迫遷移的印第安人在前往新領地的途中飽受凍餒和疾病,許多人在到達目的地之前就已死亡。遭受強制遷移的印第安人部族包括切羅基人、克里克人、塞米諾爾人、奇克索人、喬克托人(合稱文明化五部族)及他們的黑奴。
1828年,在佐治亞州的切羅基人領地[1] 發現了金礦,隨後出現的佐治亞州淘金熱引發了將密西西比河東岸的印第安人逐出其領地的一系列政治運動。1830-1850年間,上述印第安人部族在美國陸軍和州民兵的嚴密監管下背井離鄉,前往遙遠的西部。1838年,最後一批切羅基原住民完成了遷移。踏上西遷之路的16543名切羅基人中,大約有2000-8000人死於途中。
傑克遜扮演的角色
安德魯·傑克遜在擔任總統的十多年前便開始支持印第安人遷移,該運動因而成為他任內的優先事務。安德魯·傑克遜和他的繼任者馬丁·范布倫進行的人口遷移遵循《印第安人遷移法案》,該法令授權總統與部族進行土地交換、土地基建改善和西遷的談判,同時賦予總統支付部族西遷費用的權利,但該法令並不允許總統強制部族西遷。馬丁·范布倫曾評論《印第安人遷移法案》道「在傑克遜總統的任期內,他對印第安人遷移的主導作用和重視程度比其他事務都要高。」
法案頒布幾年後,切羅基人就因與佐治亞州的衝突提起了多出訴訟。 其中一些上訴到最高法院,最有名的一件當屬伍斯特訴佐治亞州案 。塞繆爾·伍斯特和其他非印第安人因未經許可就居住在佐治亞州的切羅基人領地而被該州法律定罪。伍斯特被判入獄四年,並提起上訴,辯稱該判決違反印第安人和聯邦政府就州法律在切羅基人領地的施行而簽訂的條約。最高法院撤銷其定罪,並裁定切羅基人只受聯邦法律約束,且依至高條款禁止佐治亞州法律對他們的干預。 時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主張"切羅基人是一個擁有領地的獨特部族,佐治亞州法律不得干預其人。美國政府和切羅基人的往來僅受憲法和聯邦法律干預,該權利僅歸屬於聯邦政府。"
然而,安德魯·傑克遜並未聽取最高法院的判決。 他擔心該判決會致使聯邦軍隊與佐治亞州民兵開戰,並加劇聯邦法令廢止權危機從而引發全面內戰。相反,他積極促成了政府和切羅基人的土地交換條約。 支持最高法院判決的反對派亨利·克萊和約翰·昆西·亞當斯對傑克遜拒絕維護佐治亞州切羅基人領地主權的決定表示憤慨。拉爾夫·沃爾多·愛默生則寫了一篇關於美國文化同化切羅基人的文章以示對判決的支持。
傑克遜繼續推進印第安人遷移運動,並於1835年12月29日與切羅基人達成《新埃科塔條約》。該條約要求切羅基人於兩年內遷往新的印第安領地(現在的俄克拉荷馬州)。然而,只有很小一部分切諾基人願意背井離鄉,大部分人於1838年由州民兵武裝押送,在政府的強迫下踏上了西遷之路。這些人先是被還押在東田納西州的營地,後於十一月被劃分為幾個千人小組,開始向西行進。 這趟遷移中,切羅基人風餐露宿、飽經風霜。
切羅基人與聯邦政府最終簽訂了《新埃科塔條約》,條約規定切羅基人放棄密西西比河東岸的所有領地以換取位於俄克拉荷馬州的新領地和一筆五百萬美元的款項。 許多切羅基人因他們的領袖接受了該條約而感到被背叛,而16000多名切羅基人曾聯署一份請願書以阻止該條約通過。至1840年,成千上萬的切羅基人以及其他部族已從密西西比河東岸移居異鄉。 克里克人、喬克托人、塞米諾爾人和奇克索人也依據《印第安人遷移法案》完成了遷居。一位喬克托族酋長將這次跋涉之旅總結為「遍布淚水和死亡的足跡」,一場將大部分東南部印第安人逐出他們家鄉的災難。
術語
該運動有時被歸為"死亡行軍",尤指1838年切羅基人橫穿美國中西部的西遷之路(主要為陸上行進)。
印第安人最初擁有如何進行遷移的決定權,但一系列事故的發生使得這樣的權利近乎虛設。切羅基人遷移途中所遭受的最大慘禍發生於截止日期(1838年5月28日)後,還未完成遷移的切羅基人先是被集中關押,後又被編成每隊人數超過700人(超過當時的小石城和孟菲斯的人口)的幾支小隊。在小隊中迅速蔓延的瘟疫殺死了許多切羅基人。此外,這些小隊依然遵照先前的路線,被迫於一年中氣候最惡劣之時踏上西遷之路,而之前的大規模遷移已然耗盡了該路線上的大部分補給。因此,他們在遷移過程中飽受嚴寒、酷暑、飢餓、疾病和暴力的折磨,死傷慘重。口糧不足同樣重創了其他部族的人口,約有1/3的喬克托人和大量其他族群死於行進途中。
「眼淚之路」的詞義存在爭議。歷史學家和文明化五部族的後人爭論其能否代表印第安人從密西西比河東岸遷往印第安領地的整段歷史,或僅僅特指文明化五部族西遷途中的陸上行進,又或特指因拒絕執行條約而被集中關押、強制西遷的印第安人行進之路。
法律背景
早期聯邦政府尚未對密西西比河東岸宣示主權,也未劃立俄克拉荷馬州時,承認印第安人領地是聯邦政府管轄下的,擁有內部主權的自治區。
在保有部落自治權(包括自設憲法和議會)的同時,包括易洛魁人和切羅基人在內的眾多東南印第安人受經濟一體化影響,部分或完全參與該區經濟。例如,印第安人仿照佐治亞州經濟模式發展種植園經濟,他們也因殖民者的影響而開始蓄奴。奴隸們也印第安人西遷時隨行。在美國獨立戰爭和併吞易洛魁聯盟前,現今紐約上州的土地上也有過類似的一體化進程。
依聯邦條約法規定,受聯邦政府承認部族的領土邊界和東南印第安人部族的領土邊界地位等同;然而,在聯邦政府設立印第安保留地後,印第安人領地開始經依法條約割讓給政府,而原住民將被迫遷移。印第安領地的劃定和密西西比河東岸印第安領土主權的廢除昭示了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地政策的建立。19世紀後期,聯邦政府對剩餘的舊印第安領地原住民施行該政策。
對印第安領地主權歸屬的爭論持續至切羅基族訴佐治亞州案(1831)。該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切羅基自治部落並非主權個體,因此無權申訴。 然而,在 伍斯特訴佐治亞州案(1832) 中,法院重新裁定切羅基自治部落在聯邦政府的管轄下享有有限的內部主權。新判決與接下來發生的強制遷移運動立場相悖,且為現代美國判例法奠定了基礎。
儘管傑克遜違抗了最高法院的裁定, 但他並非唯一這麼做的人。州政府和聯邦政府都曾違約而不承擔任何後果,而他們往往將該行為歸因於軍事上的緊急狀態。此外,印第安人不會自動成為美國公民,也少有法庭上的代表,這一狀況使得政府更加肆無忌憚地違約。
傑克遜在推進眼淚之路施行的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他在一次有關印第安人遷移行動的演講上曾言:「它(遷移行動)將使印第安人避免與白人定居者直接接觸;使他們免受政權影響;讓他們能夠以自己喜歡的方式追求幸福;將減緩他們所在部族的衰退;部族規模將會縮減,他們也可能在政府的保護和勸導下逐漸開化,最終轉變成一個頗具吸引力的文明化基督教社體。「依傑克遜的說法,西遷將是有百利而無一弊的。他的觀點獲得了眾多既得利益者的支持。
事實上,儘管有針對留居被併吞領地的印第安人的入籍考試,但美國州份並不承認印第安人的領土主權,只在各州法律框架下承認個人所有權,並且對白人和非白人區別對待。因此,非白人往往只能享有受限的起訴權;印第安人遷移運動在美國的軍事管轄下,往往由州民兵推行,嚴苛的管轄使得個別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印第安人也被迫西遷。傑克遜和范布倫政府依據《印第安人遷移法案》制定的軍事行動和隨後頒布的條約被普遍認為是致使大部分東南印第安人流離失所、一命歸陰的直接因素。田納西州眾議員大衛·克洛科特曾積極反對《印第安人遷移法案》的通過,然無果而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