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視飛行規則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目視飛行規則指在可見天地線和地標的條件下,能夠判明航空器飛行狀態和目視判定方位的飛行。目視飛行機長對航空器間隔、距離及安全高度負責[1]。
適用範圍
起落航線飛行(不限速);
晝間,飛行高度6000m以下;
巡航錶速不大於250km/h;
通用航空在作業區的飛行;
執行通用航空任務調機到臨時機場的飛行;
特定目視航線上的飛行(不限速)
實施條件
晝間,飛行高度6000m以下;
巡航錶速在250km/h以下;
雲下飛行,低雲量不超過3/8;
符合以下規定的氣象條件(VMC):
1.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 千米(含)以上,能見度不小於8 千米;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千米以下,能見度不小於5千米;距雲的水平距離不小於1500米,垂直距離不小於300 米。
2.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 900 米(含)以下或離地高度300 米含)以下(以高者為準),如果在雲體之外,能目視地面,允許航空器駕駛員在飛行能見度不小於1600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航空器速度較小,在該能見度條件下,有足夠的時間觀察和避開其他航空器和障礙物,以避免相撞;
b)在空中活動稀少,發生相撞可能性很小的區域;
c)在符合(2) (b)項的條件下,允許旋翼機在飛行能見度小於1600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
目視飛行規則
運行規則
- 航空器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包括按照目視飛行規則在飛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做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飛行,以及飛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於450千米/小時,應獲得所在空域對應席位的允許。
- 在塔台和進近管制區域的飛機需要從進近和塔台獲得對應的目視飛行(VFR)許可。
- 在有塔台在線的機場,VFR飛行員必須從塔台獲得許可。
- 實施目視飛行時,航空器駕駛員必須加強空中觀察。航空器應當與雲保持一定的水平距離和垂直距離。目視飛行時,航空器駕駛員對保持航空器之間的間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礙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確負責。
- 以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飛機比以目視飛行規則(VFR)的飛機具有優先權。
飛行計劃
1. 目視飛行規則
如本場空域符合目視氣象條件,可以在本場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如當前氣象報告或當前氣象報告和氣象預報的組合表明本場、航路和目的地的天氣符合目視氣象條件,可以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進行航路飛行。
2.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計劃的要求
航空器駕駛員提交的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計劃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 該航空器註冊登記號和無線電呼號。
- 該航空器的型號。
- 起飛地點和預計起飛時間。
- 計劃的航線、巡航高度(或飛行高度層)以及在該高度的航空器真空速。
- 第一個預定着陸地點和預計飛抵該點上空的時間。
- 裝載的燃油量(以時間計)。
- 機組和搭載航空器的人數。
- 如有需要,在備註區域填寫其他相關資料。
3. 申請目視飛行計劃時的要求
航空器駕駛員應向管制陳述以下項目
- 飛機型號。
- 高度。
- 意圖(本場訓練,飛行方向或者目的地機場)。
- 當管制批准後確認
- 飛行許可。
- 許可高度。
- 應答機編碼。
當批准的飛行計劃生效後,航空器機長擬取消該飛行時,必須向空中交通管制機構報告[2]。
視頻
目視飛行規則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全國首張目視飛行航圖在川發布 低空飛行有了「導航地圖」 ,搜狐,2019-3-26
- ↑ 什麼是目視飛行? ,搜狐,2018-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