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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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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監理

外文名稱: supervision

特點: 外來詞

"監理"一詞,可理解為名詞,亦可理解為指向某一項具體行為的動詞。其英文相應的名詞是supervision,動詞是supervise。由此可見,監理是一外來組合詞,其在我國漢語辭書中尚無明確定義,如何完整準確地解釋和理解其涵義,需要作進一步研究和探討。我國的建設監理制度是從國外引進的,其中"監理"一詞即借鑑了日本等國家的稱謂。日本建築基準法和建築士法均明確規定了建設監理制度,凡私人業主進行工程建設必須委託有資格的建築士(即我國所稱的建築師)擔任工程監理,否則工程不得進行。[1]

詞語釋義

不妨拆開"監理"這兩個字,進行分析。"監"是監視、督察的意思。《詩·小雅·節南山》就有:"何用不監。""監"是一項目標性很明確的具體行為,進一步延伸的話,它有視察、檢查、評價、控制等 糾偏、督促實現目標 。"理"可從幾個方面進行理解。首先,是一個哲學概念,通常指條理、準則。如戰國韓非子認為:"理者,成物之文(指規律)也";其次,"理"通"吏",是一個官員或執行者。

以此引申"監理"的含義,可表述為:以某項條理或準則為依據,對一項行為進行監視、督察、控制和評價。當然,這是由一個執行機構或是一執行者來實施的行為,這個機構或人也可以稱作"監理"。而"疏理"側重於對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等的從中疏理、實現目標的意思。

因此,綜合上述幾層意思,"監理"的含義可以更全面地表述為:一個執行機構或執行者,依據準則,對某一行為的有關主體進行督察、監控和評價,守"理"者按程序辦事,違"理"者則必究;同時,這個執行機構或執行人還要採取組織、協調、控制、措施完成任務,使主辦人員更準確、更完整、更合理地達到預期目標。

監理工程師與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註冊稅務師、投資項目管理師、社會工作者、質量工程師、廣告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將於2012年12月31日開始發放。

性質

1、服務性

它不同於承建商的直接生產活動,也不同於建設單位的直接投資活動,它不向建設單位承包工程,不參與承包單位的利益分成,它獲得的是技術服務性的報酬。工程建設監理的服務客體是建設單位的工程項目,服務對象是建設單位。這種服務性的活動是嚴格按照委託監理合同和其他有關工程建設合同來實施,是受法律約束和保護的。

2、科學性

監理的科學性體現為其工作的內涵是為工程管理與工程技術提供智力的服務。

3、公平性

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合同為準繩,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工程監理的公平性。

4、獨立性

與建設單位、承建商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平等主體關係,應當按照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監理活動。

原則

1、監理工作以委託監理合同為依據,實施監理前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2、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

3、應"公正,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維護建設方與不損害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4、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繫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5、被監理單位必須接受監理;

6、嚴格質量保證體系,凡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的工程項目,都應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

相關制度

"監理"是一種國際慣例。

建設部1988年印發的《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建設監理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建立建設監理制度首先是為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基本建設投資體制、設計與施工管理體制的改革新格局;其次,為了開拓國際建設市場,進入國際經濟大循環,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以便使我國的建設體制與國際建設市場相銜接。

儘管這裡說到,建設監理制度是國際慣例,顯然不是指某種特定的工程管理或工程諮詢模式,因為國際上沒有一種統一的工程管理或工程諮詢的慣例,而且在英語詞彙中實際是找不到"監理"這個概念的("監理"一詞從日本引入)。同年,建設部印發《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也指出,開展監理試點的指導思想是:改革建設項目管理體制,提高投資效益和建設水平。

可見,建立監理制度是為了解決我國建設項目傳統管理模式存在問題(即投資、進度、質量目標的嚴重失控),改革舊有建設項目管理體制。當然,除了這個內部原因,也有來自外部的原因:一是聘請國外的項目管理專家進行項目管理是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德國復興銀行等銀行的貸款條件之一;二是海外工程承包的教訓,主要是在管理、合同上的失誤。

本來監理應為諮詢或從事項目管理工作,但基於一些深層原因,監理已經異化為施工監理,監理是一重要控制的行業。 建設工程監理(以下稱工程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它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我國的工程監理屬於國際上業主方項目管理的範疇。在國際上把這類服務歸為工程諮詢(工程顧問)服務。

國家推行強制監理的一個重要目的是通過對監理企業法律責任的規定,促進建築市場的規範,制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建設行為。這就是說,如果建設單位存在違反法規、規範的行為,監理應予以制止或向有關部門報告。可是當今的建築市場是買方市場,而且許多地方政府為了鼓勵投資增長GDP往往對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視而不見。如建設單位對安全投資的不足,對建設程序的違背;又如,有的建設單位認為施工方的實體質量還可以,對施工單位違反其他應該遵守的法律法規義務和規範規定的行為不重視,甚至為了進度和費用予以縱容,如果監理按照規定阻止,必將違背委託人的意願,並將因此同甲乙雙方產生矛盾,成為被孤立甚至打擊的對象。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