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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斬比賽
圖片來自pixnet

百人斬比賽是指由1937年11月底至12月10日,日本軍國主義媒體報導兩名日本軍官的作戰表現所衍生的案件,當時在日軍從上海進攻南京直至南京大屠殺前夕途中,向井敏明少尉和野田毅少尉,約定以先殺滿100個中國士兵者為勝的競賽。根據該報導聲稱,野田毅殺了105人,向井敏明殺了106人。又因不確定是誰先達到殺100人之數,決定這次比賽不分勝負,重新比賽誰殺滿150名中國士兵。其他類似的百人斬事件還有日軍第6師團上尉田中軍吉的一人宣稱砍殺300人事件。

1945年日本投降後,參加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戰犯審判的中國代表高文彬在已被盟軍封存的日軍檔案中無意間發現了這個報導,於是立即通知中國南京,兩名日本軍官在1947年(昭和22年)9月2日、被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1] (GHQ)逮捕。後被引渡回中國,二人經南京軍事法庭被判處死刑,罪名則為參與南京大屠殺,於1948年1月28日在南京中華門外雨花台刑場伏法。儘管後世對於是否真有殺害至百人的數目具有爭議,但殺人比賽的採訪內容與所在部隊存在廣泛的殺人行為等,均為事實並作為判決的呈堂證據,槍決執行行刑前,兩人留下的遺書中稱只有戰場殺敵,絕無殺害俘虜平民,並寫有「中國萬歲,日本萬歲」,祈願中日關係永遠和平的字樣。

審判取證背景

當時國際形勢急劇變化,昔日的反法西斯盟友美國蘇聯已漸形成對峙,美國政府已不大願意整肅舊日本軍官,且美國人尊重法治,特別重視證據,因此在法庭聽證十分嚴謹,國民政府苦於國共內戰,粗心大意,胡亂舉證,法庭召問國民政府軍政部次長秦德純,要求秦提出南京大屠殺的証言,秦卻空泛地說,日軍「到處殺人放火,無惡不作」,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認為為空洞無據,這也為戰後這兩位涉案軍官的遺族翻案提供了機會。

1947年的判決詞

1947年12月4日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對向井、野田兩戰犯的判決詞: 被告向井敏明、野田毅,系南京大屠殺之共犯,按被告等連續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系違反海牙陸戰規則,及戰時俘虜待遇公約,應構成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其以屠戮平民,以為武功,並以殺人作競賽娛樂,可謂窮凶極惡,蠻悍無與倫比,實為人類蟊賊、文明公敵,非予盡法嚴懲,將何以肅紀綱而維正義。

1971年的報導

朝日新聞》記者本多勝一於1971年多次赴中國實地調查,完成報導《中國之旅》,並於當年8月至12月在《朝日新聞》上連載。這篇報導記錄了南京大屠殺及「百人斬」等屠殺事件。

《中國》月刊的報道

志志目彰(1971年時任職於中央勞保組織推進部)在雜誌《中國》1971年12月刊的文章中回顧,百人斬報道刊登出來的一年又四個月後,野田回到故鄉小學時,曾經直接對他說過 : 鄉土出身的勇士啦,百人斬競賽的勇士啦,報上寫得都是我。……實際突擊中殺的只有四、五人,……對着占領了的敵人的戰壕,「你來,你來」叫着,支那兵都是傻瓜,漸漸的都出來過來了。讓他們排着,然後左一個,右一個斬……得到「百人斬」的評價,實際幾乎都是這樣斬的……—《中國》月刊1971年12月號

大屠殺虛構派人士據此認為,野田為了所謂「大勇武」而進行殺人比賽是虛構的,他所聲稱的與實際斬殺的數目不相同。大屠殺實證派人士則據此認為,殺俘虜以達到百人更符合真實情況,說明殺人比賽是真實的;而且就算殺人數高估,他的後半段言論證明殺人比賽並不是在戰爭行為中殺死敵軍士兵,而是殺死已經投降的戰俘,更加有違倫理。

2003年的調查

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館長朱成山2003年8月在大阪國立圖書館查閱到,當年《東京日日新聞》《大阪日日新聞》《大阪朝日新聞》等許多報紙都刊發了百人斬的消息。

日本刀的物理局限問題

大屠殺虛構派人士山本七平等人提出,「日本刀的消耗非常快,在實際的戰鬥中,用了一次,就幾乎成了廢品」,已經「不被作為戰場 的兵器使用」,而幾乎是作為「儀仗」使用,是「工藝美術品」。大屠殺實證派人士則引用任日本刀劍博物館副館長佐藤寒山在《日本刀概說》的見解,認為「日本刀的特色被公認為實用是因為(1)不會折斷,(2)不會彎曲,(3)而且特別銳利」,而儘管明治維新後曾有「廢刀令」,日本刀一時成了「無用的長物」,但昭和之後又出現了所謂「軍刀ブーム」(軍刀高潮/軍刀boom),並在中日戰爭爆發後達到最盛。同時日本的規定亦有提及,1945年戰爭結束後,「武器製造禁止令」明確規定禁止製造日本刀。1950年後,日本「文化財保護委員會」作為「傳統文化」重新允許製造日本刀,並有前提的向工藝品轉化,不會生產成戰鬥用的鋼材,才會有日本右翼宣稱日本刀無法承受多次劈砍的說法。因此1937年戰前時代的日本刀是以軍刀規格製作,與槍械並用斬殺百人是可能的。

2003年日軍遺屬的起訴

2003年4月,戰犯向井敏明、野田毅的遺屬向井(田所)千惠子、野田馬薩等人上訴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控告《朝日新聞》、毎日新聞、柏書房、本多勝一等當年的相關報道是屬於毀謗名譽行為、企圖為向井敏明翻案,其理由是一把日本軍刀砍一個人或幾個人就會卷刃,不可能連續砍一百多人。而且原報導是根據戰地上「開玩笑」而編撰的,從原報導來看,也只是在進行白刃戰,宣稱他們是屬於正常受命令進行作戰行為,並無殺害非武裝人員的記述。

對此,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館長朱成山的解釋是: 「百人斬殺人比賽」的實質,並不在於用一把刀還是幾把刀,或是刀槍並用,殺死了100多位中國人,而是在罪惡的侵略戰爭中,以虐殺俘虜與平民為樂,並慘無人道地進行比賽。這種罪惡行徑充分暴露侵略者的本質,理所當然受到正義的譴責。

2005年8月23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宣判不支持原告訴訟,駁回了原告方的賠償請求。理由是無法證明百人斬殺人比賽是根據戰地上「開玩笑」而編撰的,駁回了原告方的賠償請求。

原告再上訴日本東京高等法院。2006年5月24日,日本東京高等法院二審駁回向井(田所)千惠子、野田馬薩等人的上訴要求。原告再上訴最高法院。2006年12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駁回向井千惠子等人的上訴要求。確定原告敗訴。

1937年的報導

1937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日軍第16師團步兵19旅團第9聯隊第3大隊的兩個少尉軍官野田毅向井敏明,在從上海向南京進攻的白刃戰戰鬥中斬殺了國軍士兵。《東京日日新聞》(即現在的《每日新聞》),連續刊登該報四名隨軍記者淺海、光本、安田、鈴木分別從中國江蘇省常州、丹陽、句容、南京等地發回的現場報道,詳細報道了此二人在無錫橫林鎮、常州車站、丹陽奔牛鎮、呂城鎮、陵口鎮、句容縣城、南京紫金山等地刀劈百餘人的經過。這些報道不僅僅時間、地點明確,殺人過程及數字清楚,而且同時還配發了照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