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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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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選擇權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現金選擇權,是指上市公司擬實施資產重組、合併、分立等重大事項時,相關股東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在規定時間內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給第三方的權利。按期權理論解釋,現金選擇權相當於收購方或第三方向相關股東送予的以該上市公司股份為標的,約定價格為執行價格的認沽權利。

現金選擇權要素

1、授予範圍:就現有案例看,授予範圍有三種可能,一種是僅向被收購方異議股東提供現金選擇權,一種是僅向收購方異議股東提供現金選擇權,一種是向吸收合併雙方異議股東均提供現金選擇權。

2、提供方:就現有案例看,現金選擇權提供方一般為除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有的是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有的是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有的是戰略投資者等,投資者應重點關注現金選擇權提供方是否具備相應履約能力。

3、行權價格:現金選擇權行權價格一般以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為基準確定。

4、行權條件:一般要求相關股東必須在股東大會投反對票,且一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到現金選擇權申報行權期間才具有行權資格。

5、申報行權期間:行權申報期限不少於五個交易日,並不超過十個交易日。在申報期間,有效行權申報的前提是投資者具有現金選擇權利且持有相應份額的標的公司股票。

是否行權的核心判斷標準

投資者是否行權的核心判斷標準是標的公司股價低於行權價格。現金選擇權的實質是一種認沽權利,即以約定行權價格賣出標的公司股份的權利。由於二級市場股價的波動性,必然會導致在現金選擇權行權申報期間,約定價格(即現金選擇權行權價格)與標的公司二級市場股價存在差異。作為理性投資者,只有在申報行權期間,上市公司二級市場股價低於約定價格(即現金選擇權行權價格)時,投資者申報行權才能獲利,否則,將直接導致損失。

舉例:A公司吸收合併B公司,A公司控股股東承諾向被合併方B公司對吸收合併方案持異議的股東提供現金選擇權,現金選擇權價格以A公司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均價為基準確定為8.50元。申報行權期間為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13日。投資者張某持有100份現金選擇權,且在行權期間同時持有100股A公司股票。整個行權申報期間A公司股價最低為9.25元,均大幅高於現金選擇權行權價格。

在申報行權期間,如果投資者張某選擇全部申報行權,即選擇將持有的A公司股票以每股8.50元的價格賣出,將至少導致75元(9.25-8.50)×100=75元)的投資損失(不考慮相關交易費用)。

滬市現金選擇權

上市公司出現如下情形的,應當給予其流通股股東現金選擇權:

1.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通過換股方式吸收合併的;

2.上市公司吸收合併其他公司,上市公司給予其股東現金收購請求權的;

3.上市公司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法人的,上市公司給予其股東現金收購請求權的;

4.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要約收購,收購人以股份或其他證券作為支付手段的;

5.其他需要向股東提供現金選擇權的情形。

上市公司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向股東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申報:

1.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申報;

2.自行組織股東申報。

對於目標公司股票市場價格高於現金選擇權價格15%、投資者申報將導致重大損失的,由上市公司自行組織股東申報;現金選擇權價格高於目標公司股票市場價格或與市場價格相差不大的,為便於投資者申報,上市公司應當選擇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申報。

目標公司股票市場價格指現金選擇權實施公告披露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盤價。

上市公司應當在現金選擇權開始申報日的至少2個交易日前披露現金選擇權實施公告,標的證券涉及融資融券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5個交易日。

上市公司現金選擇權實施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現金選擇權相關方案簡介,包括有權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東條件、現金選擇權價格、現金選擇權提供方等情況說明;

2.行使現金選擇權股權登記日;

3.現金選擇權申報期限;

4.現金選擇權申報方式及具體申報要求;

5.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復牌安排;

6.上交所要求的其它內容。

對於A股上市公司,其股權登記日為開始申報日的前一交易日,申報期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

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申報的現金選擇權,按以下程序辦理股份申報、股份確認及相關過戶事宜:

1.申報有效期內,投資者可以對當天的申報進行撤單,次日開始不得撤銷前日已生效的申報。申報生效後,相關股份將由中國結算予以臨時保管。股份在臨時保管期間,投資者不得再行轉讓該部分股份。

現金選擇權申報代碼經上市公司申請,由上交所提供給上市公司。投資者選擇賣出為接受現金選擇權,現金選擇權價格和申報股份數量由投資者填寫,申報股份數量的上限為該股東賬戶中持有的未被凍結、質押的股份數量,超過部分申報無效。

涉及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僅自本次現金選擇權股權登記日起,普通證券賬戶內的股份可申報現金選擇權。

2.現金選擇權申報期滿後,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國結算查詢申報結果;上市公司披露「現金選擇權申報結果公告」。

3.現金選擇權提供方應當根據申報結果及時補足行權資金,完成上交所確認手續後,可以向中國結算申請辦理相關股份的資金清算、過戶、保證金解除凍結事宜。

4.現金選擇權清算過戶完成前,已申報行使現金選擇權的投資者不得辦理轉指定交易手續。

深市現金選擇權

上市公司披露現金選擇權方案的,應當至少包括:

1.現金選擇權的定價及合理合規性;

2.現金選擇權價格調整機制及合理合規性(如有);

3.現金選擇權的行使主體,如審議資產重組、合併、分立、主動退市等重大事項的異議股東情況;

4.行使現金選擇權的風險提示;

5.現金選擇權提供方名稱及其履約能力分析;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現金選擇權方案披露至現金選擇權派發的期間,出現現金選擇權行權比例或者行權價格需調整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調整公告。

實施現金選擇權:

1.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獲得證監會相關實施批覆(如適用)後申請辦理現金選擇權的實施。

2.因上市公司實施合併、分立等重大事項或者被收購等提供現金選擇權的,上市公司或者第三方應當在合併、分立或者被收購等重大事項實施完成前,實施完畢現金選擇權業務。

3.上市公司、第三方、保薦人或者財務顧問在辦理現金選擇權業務前,應當與深交所、結算公司溝通、密切配合,保薦人或者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及時督促上市公司和第三方推進現金選擇權實施工作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綜合考慮標的股票參考股價與現金選擇權約定價格的溢價比和現金選擇權所含權利的Delta值情況,上市公司或者第三方可以申請通過以下方式之一向股東提供現金選擇權申報服務:

(1)通過手工方式提供現金選擇權申報服務;

(2)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提供現金選擇權申報服務。

上市公司或者第三方應當選擇合適的申報方式,每一次現金選擇權業務應當僅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並應當在相關公告中說明,提示投資者關注現金選擇權申報方式及具體申報要求等。

5.上市公司應當在現金選擇權的股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前五個交易日內,不設股權登記日的現金選擇權業務則為申報期首日前五個交易日內,連續發布實施現金選擇權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至少應當包括:

(1)現金選擇權的股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如有);

(2)股權登記日次一交易日起股票將停牌的提示(如適用);

(3)行使現金選擇權的風險提示;

(4)現金選擇權的行使主體;

(5)現金選擇權提供方名稱及其履約能力分析;

(6)僅向部分股東派發現金選擇權的,通過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標的股票且需要進行現金選擇權申報的投資者,應當不晚於現金選擇權股權登記日將相應股票從信用證券賬戶劃轉至其對應的普通證券賬戶(劃轉後方能獲得現金選擇權派發),在現金選擇權派發日,該部分股票對應的現金選擇權將被派發至該投資者的普通證券賬戶,投資者在申報日僅能通過普通證券賬戶進行現金選擇權行權申報。

向全體股東派發現金選擇權的,通過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標的股票可以不從信用證券賬戶劃轉至其對應的普通證券賬戶;

(7)已開展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且需要進行現金選擇權申報的投資者,應當不晚於現金選擇權股權登記日的前一交易日辦理提前購回手續;

(8)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且需要進行現金選擇權申報的投資者,應當不晚於現金選擇權股權登記日辦理提前購回手續;

(9)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6.上市公司應當至遲在披露「現金選擇權行權公告」的同時披露「現金選擇權派發公告」,現金選擇權派發公告內容至少包括:

(1)行使現金選擇權的A股股權登記日(B股最後交易日)(如有);

(2)現金選擇權提供方名稱及履約能力;

(3)行使現金選擇權需滿足的條件;

(4)現金選擇權簡稱和代碼;

(5)現金選擇權的派發方式

(6)現金選擇權的上市安排、行權比例、行權價格;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