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烏竹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姓名 烏竹芳
別名 字筠林
出生年 不詳
死亡年 1848
官宦經歷 清道光五年(1825)署噶瑪蘭通判。道光十年(1830)署澎湖通判。
出版作品 《藍溪輿歌》《蘭陽八景詩》、《博平縣誌》

烏竹芳(?-1848),字筠林山東博平(今茌平縣)人。嘉慶9年(1804)舉人。歷任福建壽寧、詔安、安寧縣令。道光5年(1825)署噶瑪蘭廳通判,在任時政績卓著。曾於道光6年(1826)6月率兵勇平定粵人吳集先吳烏毛之亂,並勸和蘭地漳、泉人士,泯除族群間的械鬥衝突。此外,蘭陽地區最早亦是清代唯一的詩社──「仰山社」成立之初,烏氏即為之寫序,極力鼓倡文風,並肯定諸生相互切磋詩藝,來日必能成為當地俊才。烏竹芳對噶瑪蘭最重要的貢獻,應是標示蘭陽八處名山佳水,並附以七絕,乃官方標舉「蘭陽八景」之始。道光10年(1830)署澎湖廳通判。有《藍溪輿歌》行世。

生平

烏竹芳,山東博平(今山東省茌平縣溫陳街道烏莊)人,出身於書香之家。其父烏掄元,字秀先,號桂圃,乾隆乙酉(1765)拔貢,曾經做過定陶縣教諭,著有《清遠堂文稿》。竹芳兄弟四人,自幼均受到了良好的教育。竹芳為長;二弟芹芳,癸亥附貢生,候選縣丞;三弟荷芳,郡庠生;四弟苓芳,邑庠生。

嘉慶九年(1804),烏竹芳考中舉人,成為"方略館議敘知縣"。1813年,赴任福建壽寧知縣,為政期間,"聽斷勤明,民鹹悅服"。嘉慶十九年(1814),在壽寧至浙江泰順的要津上,他還帶頭捐俸建造了一座大型貫木拱廊橋--福壽橋,至今已保存了近200年,成為"廊橋之鄉"壽寧縣的保護文物。該橋橫樑上留有的"壽寧正堂烏竹芳、縣儒學方春海、□□防林□□、縣捕廳高景適捐俸建造"的字跡,成為其在壽寧任上造福一方的見證之一。

嘉慶二十四年(1819),烏竹芳"調署詔安,審理庶獄,自朝至暮,不辭勞瘁。凡積久冤抑者,莫不環而求伸"。"……以緝捕勤能,為大憲所知"。又"調署安溪,民悍俗刁,開釋冤獄,囹圄空虛,懲治誣告,奸宄斂跡"可見其勤政愛民,善斷能捕,實為百姓之福。

道光五年(1825)六月,烏竹芳署台灣府撫民理番海防捕盜通判(噶瑪蘭廳);噶瑪蘭(今台灣宜蘭縣),又名蛤仔灘,位於台灣島的東北部,是清政府收復台灣後開發歷史較晚的地區之一,如烏竹芳所言"一新辟之區也。榛莽荒穢,草木蒙茸,每為人跡所罕至"。在早的居民只有噶瑪蘭和泰雅族居住。1796年漢人吳沙率眾渡海屯墾後,漳、泉客家人相繼遷入。1812年清廷才在此設"噶瑪蘭廳"。烏竹芳調署噶瑪蘭通判後,第一個標名志勝,列為八景,附以七絕,這就是著名的《蘭陽八景詩》。自此,漢人始將此地暱稱為蘭陽。

《噶瑪蘭志略卷十四·雜識志》中,李產彬所寫的《海隅里謠記》,是目前發現的記述烏竹芳在噶瑪蘭任上事跡最為翔實、精彩的一篇文章。從中可以管窺當時台灣東北部地區的社會現狀,以及烏竹芳勇武有加、治理有方的一面。現摘錄如下:

"烏竹芳字筠林,山東舉人……道光丙戌(1826)六月,粵匪吳集先、吳烏毛等糾聚數千人焚劫村舍,蘭之人鼎沸焉。刺史(烏竹芳)聞知,星夜馳抵冬瓜山。賊見官兵至,倉皇驚遁。追至馬賽,生擒七人。次日黎明,回住羅東。值賊攻打員山,率眾前往,賊伏於那美莊竹箐中,暗施火槍,傷役勇。眾怯欲奔,刺史厲聲曰:有不前者,以軍法示;身先士卒,奮勇衝擊,生擒五人,賊逸去。斯時男婦流離,環繞哀鴻,如依父母。次日,探賊聚鹿埔,方與營弁議分路夾攻,不意先至鹿埔賊已焚莊強擄。見兵驟至,率眾齊出,蜂擁而來,人人皆有懼色。刺史激勵兵役,以一當百,衝鋒直入。時員山義兵率眾相助,賊大潰,生擒九人。然賊散處各莊,未易兼顧,且布流言,將於五月廿四日諸路會攻員山。民大惶惑。遂傳諭各莊率領兵役,並帶大炮布列山前,與賊對壘。又伏兵截拿八人。於是賊眾披靡,遁影無蹤矣。時中港難民老稚男女幾三千人,恐其為賊挾也,加以撫恤,安以居止。頭圍一帶,眾帖然矣。

"而淡水小雞籠與接壤,山中有粵人千餘,為漳人所困。刺史馳至其地,解漳圍,諭以好合,計口授米。蓋粵人不食已數日矣。涕泣感激,莫可名喻。是役也,刺史捐資千餘,蘭之人助資亦數千,而全活者萬餘命。非惟其武功足紀,其盛德焉可沒乎?……"

澎湖自康熙二十三年(1684)收入版圖,始置巡檢,繼改設通判。烏竹芳到任澎湖通判後,見澎湖"居民日熙以穰,海隅漸以式廓,舟楫紛來,商賈輻輳,其市廛之氣象大異於疇昔;而且人文蔚起,秀士挺生,碩德義士、節婦烈女,卓卓著明於閭里者,不可勝數。"遂同蔣鏞纂修厘定,細心考核,匯為《澎湖續編》。這是繼《澎湖紀略》之後的又一部澎湖地區早期的方誌。

道光十年(1830)十月間,烏竹芳的眷屬由廈門東渡,在海上也遇上風暴,致使船桅折斷,漂泊六十餘日,於十二月至暹羅國(今泰國)六坤洋面被救,後經該國王恤給資糧,附坐貢船至粵歸國。暹羅國王因此也受到了清廷的褒獎和賞賜。

道光十一年(1831)三月,烏竹芳升任永春直隸州知州。後歸山東,居堂邑縣前馬莊村(今屬東昌府區),大約卒於道光二十八年(1848)。現在前馬莊村的烏姓人皆為烏竹芳之後。

烏竹芳有子三人。長子烏應斗,字仙槎,附貢生,著有《暹羅志》;次子烏應龍,字雨亭,號雲舟,署理浙江金山場鹽大使,著有《遭風暹羅志》;三子烏應昌,字文垣,號鳳岡,廣東候補縣丞,歷署昌化縣、定安縣知縣,涿州南岸州、北岸州判、固安縣、永清縣縣丞,阜城、吳橋知縣,景州知州等職。

烏竹芳與翰林院侍、講學士杜堮有交。杜為濱州人氏,豪門望族,當時堪稱山東文壇領袖。1810年,也就是其父烏掄元去世的第二年,應烏竹芳之邀,杜堮撰寫了《秀先烏公墓表》。

烏竹芳留給後世的主要文獻之一,是與當時的博平知縣楊祖憲等人合纂的道光十一年(1831)《博平縣誌》。楊祖憲,字星若,一字述庵湖北應山人,舉人,道光十年(1830)任博平知縣。這部《博平縣誌》收藏於全國不少的圖書館和高等院校,具有較高的研究價值。在茌平縣,除縣檔案局保存著一部《博平縣誌》道光十一年(1831)刻本外,民間有多人收藏著該部縣誌的複印本。這部志書為續康熙志而修。始於道光十年,於道光十一年修成梓行。正編共六卷,約十二萬字。是志因襲前志門類,另增祀典、地輿村落、孝義、節孝、貤恩諸門。村落門類中,詳細記載了當時全縣村莊名稱及座落分布,可備本地行政建置史料。現存《康熙志》內刻印多有漫漶,是志清晰可辨,可藉此校讀。

除《博平縣誌》外,烏竹芳在台灣為官時所作的詩文,散見於《噶瑪蘭廳志》、《噶瑪蘭志略》、《澎湖續編》、《澎湖廳志》等志書中。後來台灣文人編纂的詩集如《台灣詩醇》(賴子清)和《台灣詩乘》(連橫)等也收入不少。收入其詩作最多的是最近台灣整理的《全台詩》,收錄烏竹芳的詩歌作品二十三首。這些詩作,一方面從不同的角度真實反映了當時台灣宜蘭和澎湖兩地的人文景觀、地理物產和民俗風情,另一方面也忠實記錄了作者的仕途歷程、志趣愛好和品德情操,具有較高的歷史研究價值。直到今天,烏竹芳的詩文還不斷地被台灣當地人引用或提及,可見其作品的價值之大、影響之深。

著作

《藍溪輿歌》《蘭陽八景詩》、《博平縣誌》(1831年)

七言絕句

蘭陽八景:嶐嶺夕煙
層層石磴[1]繞青雲,綠樹濃陰[2]路不分。

半面斜陽還返照,晴煙一縷碧氤氳[3]

【題解】
本詩為七言絕句,載於《臺灣教育會雜誌》第五號,1902 年6月25 日。「嶐」古同「隆」,高。嶐嶺大約位在宜蘭縣頭城鎮東北方,因高得名,清代當地石磴如梯,煙雨籠樹,景致宜人,而名列八景之一。嶺腳有防汛,是從前進入蘭陽平原的孔道。嶐嶺古道是最早的淡蘭古道,相傳吳沙當年就是走這條古道進入噶瑪蘭拓墾。本詩描述嶐嶺煙雨籠罩山林石磴,斜光半照,氤氳浪漫的如夢美景。

【延伸閱讀】
1. 仝卜年〈蘭陽即事八首〉,《全臺詩》第肆冊。

2. 董正官〈蘭陽雜詠八首〉,《全臺詩》第伍冊。

七言律詩

蘭城中元
蘭城中元蘭每年七月十五夜,火炬燭天,笙歌喧市,沿溪放焰,家家門首各搭高臺,排列供果,無賴之徒爭相奪食,名為「搶孤」。


殽果[4]層層列此筵[5],紙錢焚處起雲煙。滿城香燭人依戶[6],一路歌聲月在天[7]。明滅燈光隨水轉[8],輝煌火炬繞街旋。鬼餘爭食齊環向[9],跳躍高臺欲奪先[10]

【題解】
本詩為七言律詩,收入《全臺詩》第肆冊。臺地素來重視中元普渡,緣於漢人來臺開墾艱辛,因災厄、疾病命喪於斯土者為數甚多,遂於盂蘭盆會時舉辦祭典以超渡這些無人祭祀的亡魂。普渡祭典中的「搶孤」活動雖非蘭地獨有,但論知名度及規模卻以宜蘭「頭城搶孤」為最。不過,在清代《噶瑪蘭廳誌》與《噶瑪蘭志略》中僅載「放水燈」,並未提及「搶孤」的習俗。直到道光年間,擔任噶瑪蘭通判的烏竹芳寫了這首〈蘭城中元〉,才第一次提到「搶孤」,這文獻恰好可以補方志所載之不足。作者從家家門口搭設高臺,陳列祭品寫起,接著寫人們焚燒紙錢、點燃香燭、笙歌喧鬧的盛況,而後來到溪邊舉行「放水燈」的儀式。詩末二句將昔日群眾爭相跳上高臺,搶食祭品的「搶孤」場景,作了生動具體的描繪。

【延伸閱讀】
1.黃水沛〈中元四首〉,《黃樓詩》。

2.謝尊五〈普度竹枝詞〉,《春夢吟草》。

註釋

  1. 磴:石階。
  2. 陰:通「蔭」,樹蔭。
  3. 氤氳:音ㄧㄣ ㄩㄣ,煙雲瀰漫的樣子。
  4. 殽果:殽,牲肉。這裡指菜餚和供果。
  5. 筵:音,ㄧㄢˊ,以竹篾、枝條和蒲葦編織而成的蓆子,在此指用以陳列祭品的供桌。
  6. 滿城香燭人依戶:指全城居民皆在門口搭建高臺,擺上香燭、祭品來祭拜。
  7. 一路歌聲月在天:在月光映照下,酬神祭祀的戲曲熱鬧演出,管弦之聲喧天,整夜不間斷。《淡水廳誌》卷十一詳載「搶孤」過程時云:「弦歌喧填,燭光如晝,陳設相耀,演劇殆無虛夕。」
  8. 明滅燈光隨水轉:施放的水燈隨著水波盪漾,燈光忽明忽暗。此寫蘭地七月舉行超渡,在盂蘭盆會前一晚,手捧紙燈,燈上書寫姓名或舖號,由僧人或道士前導,繞街遊行之後,送至河邊,放入水中,為孤魂野鬼照路,前來參加搶孤,稱為「放水燈」。見《噶瑪蘭廳誌‧ 風俗》卷五。
  9. 鬼餘爭食齊環向:鬼餘,祭拜孤魂野鬼之後。祭拜儀式結束後,群眾從四面八方包圍向高臺,以爭食祭品。
  10. 躍跳高臺欲奪先:此句描寫眾人爭相跳上高臺的激烈場景。烏竹芳在此詩序文中提到陳列祭品的高臺是搭建在各家門戶前,今稱之為「門口搶孤」。但根據鈴木清一郎《臺灣舊慣習俗信仰》(1989)的記載,到了日治時期,祭品已改為集中在特定地區搭建的「孤棚」上。所謂「孤棚」即是本詩所說的「高臺」,由十三座孤棧、十二根孤柱、倒頭棚搭建而成。「孤棧」上綁有祭品,供人搶奪,「孤柱」則塗滿牛油以增加攀爬搶奪柱旗的難度。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