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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田,亦稱火耕、焚田,指焚除草木、就地肥田或燒荒驅獸之農法,亦指以火攻獵之"火田獵"。
釋名源流
三代已有"林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故火田限於草木零落之後,《禮記·月令》"仲冬之月……農有不收藏積聚者、馬牛畜獸有亡失者,取之不詰"即含燒薙之意。江南"刀耕火種"、嶺南"畬田"皆火田遺法:春燒宿草、灰以糞田,播五穀其中,地力既竭則徙他山,所謂"一歲曰菑,二歲曰新,三歲曰畬"[1]。
制度考述
火田亦用于山澤管理,"燒薙行水"以殺草糞田,然須"不失其時",否則"昆蟲未蟄,不以火田"之禁即為此設。周制"野廬氏"掌燒薙之節,火田之期由官定,民不得私焚;又"羅氏"掌"蠟則作羅襢"以火田獵,足見火田兼農獵二用。
火田是古人對草木資源的循環利用於農的方式,灰燼還田、草木化肥,與虞衡"取物以時"的精神相通。後世墾闢過度、縱火無度,則致水土流失、林木凋殘,故歷代多以時禁約束火田,使之"用以有時而不窮其利"。
火田與封山、弛禁同隸山澤管理,一焚一禁之間,見古人對草木"生息有時"的節律意識,其"焚林而田"之禁,實為防止生態破壞之先聲,亦見農政與虞政之相維。火田之遺法,後世演為南方「畬田」「梯田」:山民「焚山而耕,種雜糧一二歲,地力盡則棄而他徙」,與《詩經》「荼蓼朽止,黍稷茂止」之燒薙一脈相承。
然火田易致「焚林而田」,故《禮記》嚴「昆蟲未蟄,不以火田」之禁,虞衡亦以時約束之。火田雖簡,卻濃縮了古人對草木「生息有時」的認知,其「用以有時而不窮其利」之訓,於今之退耕還林、輪歇耕作亦足為鑑。
火田之禁,亦見生態之智:《孟子》"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即火田、"焚薙"皆須以時之義。南方"畬田"刀耕火種,地力盡則徙,與火田一脈;後世"梯田"興,火田之俗漸替,而其"灰糞肥田"之理存焉。火田易致山火、水土流失,故虞衡嚴"非時不得焚"之禁。
今之封山禁燒、輪歇耕作,猶可見火田時代的制度遺存,足證古人對草木"生息有時"的認知淵源有自。火田之戒,今猶當記:刀耕火種、輪歇耕作雖為生養之計,而其"焚林""水土流失"之患,古人已嚴"非時不得焚"之禁。今之封山禁燒、退耕還林,正承此智。
火田"灰糞肥田"之理,則存於積肥之道。觀火田之遺法與禁令,足知古人對草木"生息有時"的認知淵源有自,其"用以有時而不窮其利"之訓,於生態農業尤足為鑑[2]。
參考資料
- ↑ 它們何以入選:2024年中國考古新發現,中國社會科學網,2025-02-24
- ↑ 邛窯:融南北之技藝 匯中西之精粹,中國社會科學網,2025-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