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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稅務局為湖南省主管國稅工作的國家稅務總局直屬機構(正廳級)。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着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

2018年6月15日,原湖南省國家稅務局、原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正式合併,新組建的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掛牌成立

歷史沿革

1994年全國實施稅制改革和機構改革,湖南省稅務機構一分為二,於1994年8月15日成立湖南省國家稅務局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兩局均為正廳級單位。分設後的湖南省國稅局共轄14個地州市國家稅務局,2所學校(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湖南省稅務幹部中等專業學校),140個縣市分局,956個稅務所。1994年12月,湖南省稅務幹部中等專業學校成建制移交省人事廳組建湖南行政學院。

1995年3月,省局根據總局對《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實施方案》的批覆精神,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開展「三定」工作。設立處室23個,其中行政處室12個:辦公室[1]、政策法規處、稅政管理一處、稅政管理二處、稅政管理三處、徵收管理處、計劃財務處、票證管理處、人事處、離退休人員管理處、宣傳教育處、監察審計室。處級直屬(分)局3個:涉外稅務分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稅務稽查局。處級直屬事業單位5個:信息中心、服務中心、稅收科學研究所、稅務報刊社、正大稅務師事務所。黨群單位3個:紀律檢查組、機關黨委、工會,為提高機關效能,便於統一管理,省局將5個單位分別與有關處室合署辦公,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統一管理。即:科研所與辦公室、票證管理處與徵收管理處、離退休人員管理處與人事處、紀檢組與監察室、工會與機關黨委合署辦公。

1995年8月,省局根據國稅系統稅收征管範圍的調整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撤區並鄉建鎮改革,在全省各縣市區局實行撤銷稅務所建立徵收分局的改革,至1996年7月全面完成改革。共撤銷稅務所864個,成立徵收分局586個,新審批26個稅務所,基層單位減少252個。

1997年9月,省局根據總局關於稅務機構的調整意見,省局對機關內設機構進行了精簡,省局機關行政處室、直屬機構、事業單位由原來的23個精簡為17個。其中行政處室9個:辦公室、政策法規處、流轉稅管理處、所得稅管理處、徵收管理處、計劃財務處、人事教育處、思想政治工作處、監察審計室。直屬分局3個:稽查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事業單位5個: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稅收科學研究所、湖南稅務報社、湖南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同時,規範了市州、縣市分局的內設機構;並對年稅收在100萬元以下的農村徵收分局原則上予以撤併,撤銷各縣市城關、城郊徵收分局,縣市局直接徵收,通過調整,全省徵收分局撤併為459個,稅務所122個。

2000年11月,根據《國家稅務系統機構改革方案》及總局對湖南省國稅局機構改革的批覆精神,省局機關處室調整為18個,其中行政處室9個:辦公室、政策法規處、流轉稅管理處、所得稅管理處、徵收管理處、計劃財務處、人事處、教育處、監察室。直屬分局3個:稽查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另設機關黨委辦公室、離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事業單位[2]6個:機關服務中心、信息中心、稅收科學研究所、稅務雜誌社、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機關招待所。同時,根據新一輪征管改革的要求,按照集中徵收、屬地管理的原則,對各級國稅局機構進行了調整和統一規範。全系統縣市區分局由原來135個減少為133個;基層稅務所(分局)由原來的591個撤併為425個稅務所,減少166個,減少28%。

2004年12月,根據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以及總局對湖南省國稅局進一步規範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方案的批覆精神,省局機關內設行政處室12個:辦公室、政策法規處、流轉稅管理處、所得稅管理處、徵收管理處、財務管理處、計劃統計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國際稅務管理處、人事處、教育處、監察室;另設機關黨委辦公室、離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直屬機構1個:稽查局。事業單位5個:機關服務中心、信息中心、稅收科學研究所、培訓中心、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同時,對各級國稅局機構進行了調整和統一規範。全系統縣市區局132個,市局直屬稅務分局2個;全省稅務所由原來的425個撤併為181個稅務分局、32個稅務所,收縮面達50%。

2004年12月,按照總局統一部署,與交通廳、人事廳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完成了車購稅稽徵業務人員劃轉移交接收工作。

到2005年底,湖南省國稅局下轄14個市州局,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長沙稅務培訓中心),133個縣(市)區局,213個稅務分局。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湖南省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下達的工商稅收計劃指標,編制本地區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各項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運用國家稅收槓桿對經濟進行調節和監督。

(三)主管湖南省轄區內按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的各項稅收的徵收、管理工作。

(四)監督檢查湖南省轄區內有關納稅單位和納稅個人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受理湖南省應由國家稅務局管轄的稅務行政複議案件。

(五)負責湖南省國家稅務局系統內部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和經費的管理。負責湖南省國家稅務局系統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崗位專業培訓及對納稅義務人的稅法宣傳工作。

(六)監督檢查湖南省國家稅務局系統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七)承辦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現任領導

劉明權 (黨委書記、局長)

彭愛華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皮本固 (黨委委員、副局長)

王建平 (黨委委員、副局長)

袁繼軍 (黨委委員、副局長)

郭金洲 (黨委委員、副局長)

農朝月 (黨委委員、紀檢組組長)

方志平 (黨委委員、副局長)

方吉傑 (黨委委員、總會計師)

王宏偉 (黨委委員、總審計師)

曾初良 (黨委委員、總審計師)

孫險峰 (黨委委員、總經濟師)

彭友山 (總會計師)

機構職能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行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負責研究擬定本系統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中長期規劃,參與擬定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預算目標並依法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會統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收入分析預測。

(四)負責開展稅收經濟分析和稅收政策效應分析,為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負責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組織實施稅(費)源監控和風險管理,加強大企業和自然人稅收管理。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納稅服務、稅收宣傳工作,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承擔涉及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七)負責所轄區域內國際稅收和進出口稅收管理工作,組織反避稅調查和出口退稅事項辦理。

(八)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稅務稽查和社會保險費、有關非稅收入檢查工作。

(九)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各類發票管理。負責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票證管理。

(十)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設和數據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工作,開展對本系統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及上級工作部署情況的督查督辦,組織實施稅收執法督察。

(十二)負責本系統基層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開展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承擔稅務人才培養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績效管理和幹部考核工作。

(十三)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單位榮譽

2009年1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二批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擬訂本系統年度工作計劃、有關工作制度;組織起草和審核省局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督辦、信訪、保密、密碼等工作;承擔面向社會的稅收宣傳、新聞發布及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辦網站運行和維護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和其他行政事務。

2.政策法規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稅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涉及多稅種、綜合性稅收政策的落實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稅收政策調研;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並定期進行清理、評估和反饋;承辦局外涉及多稅種、綜合性稅收政策文件會辦工作;牽頭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及規範稅務行政審批工作;承辦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備查工作;辦理行政複議、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組織反補貼案件的應對工作。

3.貨物和勞務稅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等辦法;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數據管理和分析應用工作;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擬訂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參與編制年度出口退(免)稅計劃,分配下達年度內退稅計劃;組織實施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

4.所得稅處

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稅基管理、彙算清繳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數據管理和分析應用工作;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5.收入規劃核算處

牽頭編制年度稅收計劃、出口退(免)稅計劃,分配下達年度免抵調庫計劃;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組織開展稅收收入分析預測、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工作;組織落實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稅收票證管理等相關制度;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的綜合管理應用工作,對外發布稅收收入數據。

6.納稅服務處

組織、協調和指導本系統各部門、各稅種、各環節的納稅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組織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文件;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組織實施面向納稅人的稅法宣傳。

7.征管和科技發展處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擬訂具體操作辦法;研究提出加強稅源管理和完善稅收征管規程的意見和辦法;組織制定稅收征管數據管理和應用辦法、綜合性納稅評估辦法;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普通發票管理、稅控器具推廣應用等工作;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稅收管理員制度。組織落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方案;承擔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項目業務需求的提出;組織實施本系統信息技術體系建設的監督、驗收。

8.財務管理處

擬訂財務管理、基本建設管理等辦法;審核匯編部門預算、決算;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範工作,分析考核徵稅成本;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具體支付事項;組織實施本系統資產的購置、占有、使用、處置、清理等工作;承擔着裝管理工作。

9.督察內審處

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財務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採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制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實稅收執法檢查結論和各類審計結論。

10.人事處

組織落實幹部人事制度及稅務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擬訂具體實施方案;承擔人事、機構編制和公務員管理工作;承擔下一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管理、考核及監督等工作;監督檢查本系統執行幹部人事規章制度情況;辦理出國手續。

11.巡視工作辦公室

組織落實巡視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擬訂年度巡視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巡視工作;監督檢查下一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執行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群眾工作紀律和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情況;落實、協調、督辦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議定、決定事項。

12.教育處(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員培訓、學歷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培訓質量考核與評估;承辦教育培訓項目的開發與管理;承擔教育培訓經費管理和培訓機構業務管理工作;指導、檢查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和基層建設。

13.監察室

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系統各級機關及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情況;監督檢查本系統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紀律、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組織協調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查處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

14.國際稅務管理處(大企業稅收管理處)

指導、協調、檢查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地區)間稅收協議、協定(安排)的執行;組織落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處理國家(地區)間的有關稅務事項;牽頭組織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和反避稅工作,解釋和處理具體業務問題;管理機關和系統外事工作。

承擔對大型企業提供納稅服務工作;承擔對大型企業的稅源管理、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匯總(合併)納稅企業稅收日常檢查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機關人員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訓考察工作及發展黨員工作;承擔機關統戰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指導本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離退休幹部工作經驗交流,協調本系統離退休幹部活動。

直屬機構

稽查局

組織落實稅務稽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協調、督辦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受理稅收違法案件的舉報,辦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立案和調查的有關事項並提出審理意見;牽頭組織實施稅收專項檢查和稅收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處理稅務稽查有關工作;指導、協調稅務稽查工作。

稽查局設內設機構6個(正科級):辦公室、綜合選案科、檢查科、案件審理科、案件執行科和舉報中心。

事業單位

1.信息中心

承擔本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服務、技術支持和技術保障工作;參與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承擔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技術標準、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擔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建設和信息化建設技術監督和檢查驗收及金稅工程運行管理工作。

2.機關服務中心

承擔機關後勤事務的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擬訂機關事務具體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的分配、監管和維護工作;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工作;參與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工作;指導本系統後勤服務工作。

3.稅收科學研究所

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科研工作規劃、方案;承擔稅收基礎理論、應用理論和專題研究等工作;收集、整理稅收資料;編輯稅務內部期刊、地方稅志。

4.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組織落實註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承擔行業執業資格審核認定及考試、培訓工作;監督、檢查行業執業情況。

5.集中採購中心

組織落實政府採購規章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和操作規程;擬訂年度採購計劃,辦理具體採購事項;規範本系統政府採購業務管理,防範和化解採購風險。

市州局

長沙市國家稅務局、株洲市國家稅務局、湘潭市國家稅務局、衡陽市國家稅務局、邵陽市國家稅務局、岳陽市國家稅務局、益陽市國家稅務局、常德市國家稅務局、婁底市國家稅務局、郴州市國家稅務局、永州市國家稅務局、懷化市國家稅務局、張家界市國家稅務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國家稅務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