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作物學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湖南省作物學會成立於1961年5月31日,是湖南省作物科技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依法成立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學會掛靠在湖南農業大學,是湖南省科學技術協會主管的學會,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經過五十多年風雨滄桑,今天的湖南省作物學會擁有7個專業委員會,共有20多家團體會員單位,1400多名會員。
本着「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在湖南省科協和有關單位的領導與支持下,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建會50多年來,始終把加強黨和政府同科技工作者的聯繫作為基本職責,把竭誠為科技工作者服務作為根本任務,把科技工作者是否滿意作為衡量工作的主要標準。
基本職責
學會堅持把開展學術交流、發揮學術交流對自主創新的重要作用作為基本職責,積極搭建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學術交流平台,積極推動科學家之間的交流。每年召開一次學術年會,會議質量逐年上升,會議規模和影響力日益擴大。
作為作物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學會積極參加科技活動周和科普日活動,開展群眾性、基礎性、社會性科普活動,科普服務能力和水平不斷增強。
1984年創辦《湖南省作物學會會刊》,1987年更名為《作物研究》(季刊)公開出版發行,2011年改為雙月刊[2]。
學會地址:
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南省作物學會;英文名稱:Hunan provincial crop science society,英文縮寫:HNCS。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湖南省作物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作物科學技術與教育工作者的紐帶,是國家發展農作物生產與科學事業的助手,是湖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高尚的職業道德,認真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族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團結和組織全省作物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作物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結合,為振興湖南經濟和實現農業現代化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長沙市芙蓉區湖南農業大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作物科技水平;
(二)積極開展作物前沿科學研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二)普及作物科學知識,傳播科技信息,推廣先進技術;
(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與交辦的任務,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進行項目論證,承擔有關科技項目評審、科技成果的評估等;
(四)開展繼續教育,進行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活動;
(五)編輯出版會刊《作物研究》和科普讀物,舉辦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活動服務的事業;
(六)溝通科技工作者與政府的聯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議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宣傳表彰優秀科技工作者;
(七)舉薦人才,推薦院士候選人,促進作物科技事業的發展;
(八)建設志願者隊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作物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與學會專業有關,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管理等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個人會員的資格
1.取得農藝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講師等中級或以上技術職稱者;
2.從事三年以上相關實際工作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和五年以上的專科畢業生;
3.在作物科技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的農民技術員和勞動模範;
4.熱愛和支持本會工作,並負責組織和管理作物科學技術工作的領導幹部;
5.農業高等院校或農業科研單位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個人會員需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
(二)單位會員需由企業、事業、社會組織的法人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學會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行使表決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學會活動,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損害本會名譽並堅持不改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力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參考文獻
- ↑ 社會組織政策解讀(一):如何認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搜狐,2019-03-20
- ↑ 發行周期月刊和雙月刊差別,搜狐,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