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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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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福建商會是經湖北省工商聯、民政廳批准,於2007年10月註冊成立的社團組織,商會已榮獲湖北省民政廳授予的5A級社會組織[1],先後榮獲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先進商會》和武漢市人民政府授予《先進單位》榮譽。商會聚集着一大批熱愛湖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有着崇高精神境界的福建籍企業家。其中,以湖北金盛蘭集團、湖北恒隆企業集團、百恆控股集團、京鴻基實業、宏城海達實業等為代表的優秀閩商企業紮根湖北,投資興業。

機構簡介

目前,商會已發展閩籍商會團體會員25家(湖北省閩南商會、武漢市福州商會、武漢市泉州商會、武漢市莆田商會、武漢市福清商會、武漢市寧德商會、武漢晉江商會、武漢南安商會、武漢荔城商會、武漢閩清商會、黃岡市福建商會、黃石市福建商會[2]、黃石市泉州商會、咸寧市福建商會、荊州市福建商會、荊門市福建商會、宜昌市福州商會、宜昌市泉州商會、恩施州福建商會、十堰市泉州商會、襄陽市福建商會、襄陽市泉州商會、襄陽市福清商會、隨州市福建商會、孝感市福建商會等),登記會員企業單位490家,團體會員單位會員近萬家。會員企業涉及的經營領域主要有:冶金化工、汽車零部件製造、房地產開發、電商通訊、建築裝飾、礦產資源開發、醫療衛生、人工智能、能源環保、食品加工、賓館旅遊、商貿物流、生態農業、綜合市場開發等領域,並形成了一定的發展規模和實力。據不完全統計,在鄂福建籍從業人員三十餘萬人,在鄂福建籍企業累計投資超過五千億元,年稅收達百億元,慈善公益捐款數億元,為促進湖北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湖北省福建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福建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福建省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調民企與政府、民企之間關係,起到紐帶與橋樑的作用,溝通信息、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閩鄂兩地的經濟社會和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為構建健康、和諧的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後,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後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漢街總部國際B座331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中央和鄂閩兩省的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及其他在鄂的閩籍工商界人士的合理要求和願望,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廣泛聯絡和團結在鄂的閩籍工商界人士,促進福建與湖北的經濟貿易聯合協作。

(三)組織會員進行學習、參觀、考察、培訓等活動,做好商會的文化建設,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和商機,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四)協助政府和企業開展各種經貿洽談,招商引資活動;

(五)組織會員積極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

(六)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開展業務範圍內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參考第二條規定。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利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按會費標準按屆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常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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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會01
福建商會十周年會員企業宣傳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