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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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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英語:Fleet Branch, CGA, OAC)(簡稱艦隊分署),是中華民國海洋執法及巡防救難專責單位,隸屬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四級機關。平時負責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區查緝走私貨物和毒品、犯罪逃亡的司法警察。
艦隊分署人員編制幾乎為警察人員擔任,亦有自國家考試文職人員分發、財政部關務署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調任者,僅少數因有航海、輪機牌照而至巡防艦上職務歷練者,還有隨近岸巡防艇移撥至分署之人員與派駐於分署本部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警衛隊第七中隊為軍職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整體巡防艦、船、艇全都配置於海巡隊、機動海巡隊及直屬船隊,皆是艦隊分署所轄,轄區為所有中華民國領海,執勤範圍是海巡署所屬8個分署中最大者,而所有艦、船、艇屬性為公務船而非軍艦。
歷史
- 1969年,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成立「淡水水上警察巡邏隊」,負責淡水河中樞安全工作。
- 1990年1月1日,改編為「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改隸內政部警政署,專司查緝海上走私、偷渡工作,組織員額增至1735人,巡邏艇亦增為83艘。
- 1998年6月15日,因應1996年「全國治安會議」決議,擴大海上警力編裝,改制成立「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負責海域犯罪偵防及兼負協助執行海難救助、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保育、海上交通秩序維持及漁業秩序維護工作,編制員額2466人,增建巡邏艇32艘。[1]
- 2000年1月28日,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成立而改組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並整合財政部關稅總局大型艦8艘,成立20個海巡隊,編制人數3000人。
- 2018年4月28日,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而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另原下轄的第十一(特勤)海巡隊及偵防查緝改隸屬至新成立的海巡署偵防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