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海南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是由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青海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12日,海南州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州委副書記、州人大常委會主任王建民與州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李小琳共同揭牌,標誌着我州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邁出關鍵一步。
現任中共海南藏族自治州委常委、海南藏族自治州紀委書記、海南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主任:李小琳
職權調整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1],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2]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主任
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18年1月16日選出海南州監察委員會主任:李小琳(女)
副主任
任亮、官卻南見、祁萬有
委員
楊壽財、吳永潔、張祥文、尖參、南周。
參考文獻
- ↑ 中共中央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決定 ,搜狐,2017-11-02
- ↑ 公職人員三境界,搜狐,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