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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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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名詞。

關於中國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兩種觀點:起源於刻畫符號和「圖畫文字」起源說[2]。我們現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滬股通,是指香港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交所上市的股票。經國務院批准,滬港通正式啟動時間為2014年11月17日。

2023年:免徵個稅優惠

政策依據:《關於延續實施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3號)

政策內容: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滬港通試點正式啟動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11月10日發布聯合公告,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以及雙方的結算機構正式啟動滬港通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滬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將於11月17日開始。這意味着A股市場對外開放邁出了關鍵一步。

公告說,今年4月10日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發布籌備滬港通聯合公告以來,兩地監管機構在啟動滬港通的準備工作上通力合作。目前,滬港通交易結算、額度管理等相關業務規則、操作方案及監管安排均已確定,技術系統準備就緒,市場培育和投資者教育取得良好結果,並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

在滬港通跨境監管方面,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已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滬港通項目下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加強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以加強雙方執法合作,打擊各類跨境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滬港通正常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兩地證監會已訂立監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試點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或突發事件,確保兩地投訴渠道的開放和訴求的有效便捷處理。

公告說,市場各方應利用好正式啟動前的時間,進一步做好準備工作,確保滬港通試點順利開展。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

政策內容:

一、關於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稅問題。

(一)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轉讓差價所得稅。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轉讓差價所得稅。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稅。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稅。

1.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徵企業所得稅。

2.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3.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二、關於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稅問題。

1.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2.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徵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應按已徵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三、關於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轉讓股票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稅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