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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水利局,是2018年江門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為江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1]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江門市機構改革方案》《江門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江門市水利局是江門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江門市水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機構職能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2],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市(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及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市級權限的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審核工作,提出全市重點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組織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組織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區)、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組織指導水資源監測工作。組織指導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監測,負責發布水資源信息、情報和全市水資源公報。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指導開展農村灌區骨幹工程、澇區治理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及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站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協調監督三峽工程遷入移民後期扶持等工作。協調推動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市(區)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組織指導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十四)負責落實水利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負責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承擔水利汛期值班值守工作。配合市「三防」指揮部做好全市水情、旱情、水利行業險情、水旱災情等相關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協調及實施全市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負責制定和落實全市江河湖庫管理及保護的總體制度、機制和技術標準。制定加強江河湖庫管理的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河長制、湖長制考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我市跨市(區)河流、市管湖庫有關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任務。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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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