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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中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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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永久中立國

法律地位: 《海牙第五公約》

起源: 19世紀初:瑞士

永久中立國,是指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承認,在對外關係中承擔永久中立義務的國家。永久中立國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權國家,因而也是特殊的國際法主體。

其為根據條約或單方發表的宣言,不論在平時或戰時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國家。在世界近二百個國家中,已有7個宣布為永久中立,並得到國際上的普遍承認,分別是瑞士奧地利瑞典芬蘭愛爾蘭哥斯達黎加土庫曼斯坦

永久中立制度起源於19世紀初,世界上首個永久中立國家是瑞士。也有資料顯示瑞士是《國際法》中唯一明確規定的永久中立國。[1]

解讀 

中立條件

主體為國家;地位由國際條約確認;國家主動放棄、限制一些權利(如簽訂軍事同盟條約)。

永久中立國成立的法律依據來自一國政治宣言、雙邊協定、國際性組織協議。政治宣言可以是單方聲明,可以是雙方簽署的聯合公報。單方聲明偏重於國外的認可。因為就永久中立的法律意義而言,主要是他國對其的保證。政治宣言是一種政治性文件,不被他國認可的一國政權宣布的宣言其法律適用範圍受到限制,同時受到政治力量、經濟因素等牽制。

中立義務

不參加其他國家之間的戰爭,必須一直保持中立;不得主動發動戰爭,但是當受到其他國家攻擊時,為了保衛本國獨立和領土完整,允許進行自衛戰以及為此目的而在平時保持軍備;不得參加承擔進行戰爭義務的條約,如同盟條約、互助條約等。

不得採取可能使自己捲入戰爭的行動或承擔這方面義務,如讓外國建立軍事基地、外國軍隊過境、參與對別國的經濟抵制或封鎖、不得接受附有損害中立地位的援助。

中立維持

盧森堡通過1867年《倫敦協議》成為永久中立國,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喪失了中立地位。一個國家的政府發動對他國的戰爭,永久中立國的地位在某種程度上喪失。永久中立的時間沒有一定的限制,依靠自覺履行和多方的承認。

地位特徵

軍事地位

任何一個國家在非戰時都是中立的,為區分出一個清晰的永久中立概念,比較明顯的一個特徵就是永久中

立國是否有他國的軍事基地。永久中立國除其自身自衛外,不得參加任何對別國的戰爭或武裝衝突。當永久中立國自衛時,本國武裝進入他國的領土,到達他國領土的何種程度才不是武裝入侵,要以戰爭法的原則分析。

永久中立國為保持中立地位,一般不會與他國進行大規模聯合軍事演習,不會進口尖端武器。所以,在某種程度上看,永久中立國的軍事戰略地位不突出。在全球防務理性發展永久中立國,某種程度上可以積極履行相關義務。比如反恐問題,只要沒有與他國簽訂共同保障協議,永久中立國可以通過限制簽證、簽訂引渡協議等防止恐怖勢力的發展。

永久中立國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當他國軍事飛機誤入其領空,永久中立國有驅逐的權利。這種驅逐往往以自衛性軍事常規方式進行。

政治地位

永久中立國處理難民問題,一是本國政府加強管理,投入人力財力,同他國積極磋商;二是依靠聯合國的力量。聯合國大會、難民署對難民問題的判斷、支援、協調,能促使國家之間確實解決問題。

永久中立國的"獨立"性質,隨着經濟的發展,在全球化高度發展的現代社會,必然需要不斷地豐富自身的法律屬性。比如在太空防禦的問題,南極開發的領域問題,民用核設施使用的問題、國際審判權的問題,都需要永久中立國積極表態。

曾被公認的國家

在世界近200個國家中,已有7個國家宣布為永久中立,並得到國際廣泛承認。

瑞士

1291年,瑞士三州結成永久同盟。

1513年,13州達成同盟,中立開始。

1516年-1521年,瑞士與法國達成條約,保證不向法國開戰,這是瑞士執行全面中立的開端。1674年,國家確立行為準則-中立。

1815年,維也納會議簽訂《巴黎和約》,與會各國一致承認瑞士為永久中立國。

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瑞士倖免於戰爭,其永久中立國地位得到鞏固。冷戰期間,瑞士也因為永久中立國的地位,得到了兩大陣營的尊重。

奧地利

1945年,法西斯德國戰敗後,奧地利全境由蘇、美、英、法四國分區占領。

1955年5月,四個占領國同奧簽訂《重建獨立和民主的奧地利國家條約》,宣布尊重奧的主權和獨立。10月占領軍撤出,奧地利重新獲得獨立。奧國民議會通過永久中立法,宣布不參加任何軍事同盟,不允許在其領土上設立外國軍事基地。自1965年起,10月26日被定為奧國慶日。

瑞典

1397年,瑞典與丹麥和挪威一起組成了卡爾馬聯合(芬蘭此時還是瑞典王國的一部分)。

瑞典於16世紀初脫離卡爾馬聯合,並且與鄰國進行了多年的戰爭,尤其是與俄羅斯以及從未完全承認瑞典已經離開了卡爾瑪聯合的丹麥-挪威聯合。

17世紀時瑞典藉由戰爭擴張領土,成為了強權國家,其領土面積為兩倍之大。

1814年瑞典失去了芬蘭,也不再具有強權地位。之後,瑞典沒有再參與過戰爭,並於戰爭時期採取中立國政策,現視為永久中立國。

芬蘭

戰後長期奉行同蘇聯保持睦鄰友好關係、不介入大國衝突、同各國發展友好關係的"積極的和平中立政策"。

冷戰結束、蘇聯解體後,芬蘭對其外交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將發展同歐盟的關係作為外交重點。

1995年1月1日起成為歐盟正式成員。芬蘭仍堅持奉行軍事不結盟和獨立可靠的防務政策,密切與北約的合作,同時繼續與俄羅斯保持睦鄰關係,支持俄融入國際社會。

愛爾蘭

1948年12月21日,愛爾蘭議會通過法律,宣布脫離英聯邦。愛爾蘭獨立後,一直保持着一個中立和不結盟的政策,堅持不加入北約和其他任何形似的區域安全組織。

2005年9月,國際獨立委員會宣布,愛爾蘭共和軍已完全解除武裝,加入和平進程。

哥斯達黎加

1983年11月17日,中美洲的哥斯達黎加宣布永久中立,得到了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各國的支持和承認。根據憲法,哥斯達黎加沒有軍隊,只有警察和安全部隊維護內部安全。哥斯達黎加是世界上第一個不設軍隊的國家。

土庫曼斯坦

1995年12月12日,第50屆聯大通過決議,承認土為永久中立國。

1995年12月27日人民委員會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將土庫曼斯坦中立國地位寫入憲法,又在國歌國旗中加以體現。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