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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審計局是松原市政府工作部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級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其它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1]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審計法律[2]、法規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制定的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制定審計計劃,確定審計工作重點和方法,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交流審計經驗,研究審計理論。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級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其它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它財政收支。

2.縣(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它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它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它事項。

(五)按規定對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 糾正或責成糾正全市各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域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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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