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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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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監察委員會是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1]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017年4月18日,杭州市監察委員會轉隸組建會議舉行,標誌着杭州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2],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決議決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辦法作如下決定:

一、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二、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的任免,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市監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採用按表決器的方式進行表決。

三、通過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市人大常委會頒發任命書。任命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委託的副主任頒發。市監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命書,也可以委託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頒發。

四、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任命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市監察委員會委員任命後,由市監察委員會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五、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項,參照適用《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