斛斗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 |
斛斗是古代量度穀物容積的兩種量器與容量單位,十斗為斛,二者相承為用,自秦漢以降成為倉庫收納入倉與稅糧徵收核算的基本準繩。斛容大而斗容小,民間交易、官倉出納皆以此為憑,制度雖屢有更易而名不廢,歷來為經國理財之要具,亦為訴訟爭訟中核驗虛實之關鍵,故歷代視校器為急務[1]。
源流與形制
早在度量衡初創之世,斗斛即為五穀貿易之據。漢朝定製以銅鑄斛,旁鐫銘文,與權衡、尺度同為國家三器,由大司農歲校其准。其器上方下圓,容受有定,官給樣制,民間木竹之斗須依式成造,不得擅自增減尺寸。漢世並作銅斛以頒郡國,使遠近同律,奸偽無所售其巧。
製造與給樣
官斛歸工部及地方監造衙門成造,刻年號官銜編號存案。鄉市之斗違樣者論罪。唐朝律文明定,校斛斗不平杖七十,出入之罪在官吏者加重科斷,意在杜防侵漁小民。宋行五斗為斛之制,又隨田賦而變其式,民間沿用舊斛者科以違式之罰。
職官與校驗
戶部總領天下財賦,斛式由其頒行諸路。各倉廩設專職監官,每歲仲秋聚校,以官斛較民斛,差逾定製即懲治。地方以州縣正官為任,歲終考其平準與否,以為殿最。宋朝復置倉法,重其賞罰,校勘之嚴勝於前代,虧誤者連坐其官。
斛面與加耗
收糧之際,吏胥借斛面堆尖踢斛多取於民。官府乃定加耗之額以補損耗,然耗外復索便成橫斂,民不堪命,歷代屢禁而屢犯。元朝定式尤密,而奸弊仍不能絕於下,糧長里胥互為因緣。
利弊與變遷
常平倉、京通倉出納皆憑斛斗,量準則倉儲充實,濫則國困民疲。宋後紙幣、銀兩並行,而田賦征糧仍賴斗斛。明清立鐵斛為永式嚴禁私造,然基層巧立名色,弊端終難盡革。倉糧紅朽虧空之弊,多由斛式不一而起,故校器乃理財之本。明朝頒鐵斛於天下州縣,刻"法定權衡"四字,民得持以較官,其法可謂密矣。
校器遺聞
校勘之責專官司之,歲以仲秋聚校,差逾則罰,民持鐵斛較官,奸弊稍戢。漕運盤糧必以官斛為準,糧長不得私易其器。官吏夾帶侵漁,多以斛式不一為便,故律令重申校器之法,私造者沒其器而罪其身,鄉曲私鬥之爭訟由是稍減[2]。
參考資料
- ↑ 乾清宮嘉量與古代度量衡文化,人民網,2023-04-07
- ↑ 斛 hú,漢典,2026-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