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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人是中國的一個專有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收購人是指通過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獲得或者試圖獲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上市公司收購人是指意圖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通過投資關係、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收購人的義務

收購人的義務包括:

(1)信息披露義務

(2)禁售義務

(3)鎖定義務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18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8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免除發出要約」的規定。

收購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收購人和被收購人的比較

在市場收購過程中,收購人以及被收購人應當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進行嚴格區分。被收購人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指上市公司進行收購活動中的對象,一般指因某種原因被收購的上市公司,也包括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東和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等,屬於市場收購過程中的客體。

術語解釋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自然人即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是基於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