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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審計局,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印發〈廣東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8〕59號)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惠市委發〔2018〕13號),制定本規定。

惠州市審計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1],為正處級。

惠州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接受市委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委員會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審計領域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政策建議,組織研究全市審計工作戰略、規劃、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市委和市委審計委員會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設置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負責處理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市審計局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協調。

惠州市審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負責,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定審計規範性文件,制定審計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統一管理全市審計項目計劃。審核縣級審計局審計項目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對審計成果進行綜合利用。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黨委、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縣(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2]情況;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及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區)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全市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審定縣(區)級審計機關擬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監督檢查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省和市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

(十)組織開展審計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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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