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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婚姻
圖片來自搜狐網

形式婚姻(Cooperative marriage),簡稱形婚,又稱合作婚姻、互助婚姻。[1]形式婚姻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與另一人舉行婚禮或履行法律上的手續,保持名義上的夫妻身份,其目的包括利益共享、政治聯姻等,本詞條僅關注男女同性戀者之間的婚姻關係。

形式婚姻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在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之間的互助婚姻模式,「夫妻」雙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獨立,只是藉助婚姻的形式抵擋外界的壓力,與此同時,他們可能各自保持自己的同性戀愛關係。其中,承擔家庭責任、爭取個人自由和獲得現實利益是同性戀者進入形式婚姻的主要動力,形式婚姻可能緩解社會和家庭催促同性戀者結婚的壓力,但選擇形式婚姻的同性戀者也可能會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並面對法律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對兒童進行全面性教育,有利於消除公眾對同性戀的誤解和歧視,保障同性戀者的健康和福祉,營造更加和諧包容的社會環境。

形婚注意事項

1、互相了解

即使是形婚,也需要對彼此有一些了解,如人品、性格、思想等,雙方磨合好才更加方便日後生活。

2、簽訂協議

由於形婚的雙方沒有感情,在領證前要簽訂相關協議保證雙方的利益,如婚前財產協議、婚後財產分割、遺囑等。

3、慎重考慮

結婚是嚴肅之事,形婚的風險和不確定因素過大,在形婚前,要慎重考慮是否已做好一切準備。

4、孩子問題

雙方需在結婚前確定好是否想要孩子,如何要孩子,如何撫養孩子,孩子日後的撫養費、生活費等費用如何分配等。

5、父母問題

兩人雖是形婚,但在父母長輩眼中,就是真正的夫妻。因此,要了解怎麼和對方父母相處,以及日後如何贍養父母。[2]

定義

形式婚姻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在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間的互助婚姻模式,也就是一位男性和一位女性登記結婚,組成形式上一夫一妻的家庭。而實際上,「夫妻」方在身體和人格上都保持獨立,只是藉助婚姻的形式滿足家人和社會對其成員締結異性婚姻的期待,與此同時,他們可能各自保持自己的同性戀愛關係。與騙婚不同,形式婚姻中的雙方不會故意隱瞞自身的性傾向,以達到欺騙不知其性傾向的男人或女人與之締結婚姻的目的。除同性戀之外的其他性少數群體也可能有形式婚姻的情況,但相對可見度低,證據不足。

社會背景

中國社會對於同性戀者的負面態度集中於忽視同性戀者,或用父母的關愛來裹挾同性戀者。中國同性戀者的父母、親朋會密切關注其個人生活,並對其不合常規的生活方式和性別實踐進行嚴厲批評。在這種環境下,同性戀群體會採用相對含蓄的手段回應家庭及社會對他們符合異性戀規範的願望,形式婚姻現象極致展現了這種含蓄文化。

除同性戀者本人具有結婚壓力外,同性戀者的父母也會遇到子女不婚為他們帶來的困擾。部分父母在子女公開性傾向後依然希望子女進入異性婚姻,從而選擇支持子女進入形式婚姻。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基礎是家庭和宗法,也就是先有家族觀念,再有人道觀念。為了保證推動從家庭到宗嗣再到社稷環環相扣的倫理體制的正常運轉,結婚及婚內生殖成為超神聖的性義務。在這種社會文化背景下,同性戀者父母的困難在於,他們不僅要接受同性戀子女,還要面對親戚、鄰居的眼光,甚至感到子女不婚有愧於祖先。在強制異性婚姻的社會環境下,部分男女同性戀者不願意重複前幾代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步入婚姻的悲劇,而選擇了在同性戀社群內尋找異性與自己進行合作,以完成社會和家庭的期待。2015年,由同志商務網站舉辦的對18647位性少數者(同性戀、雙性戀、泛性戀、無性戀等人群)的生活調查顯示,約有5%的男同性戀者與3%的女同性戀者希望走入形式婚姻。

成因

滿足家庭期待

滿足原生家庭的期待是同性戀者進入形式婚姻相當重要的原因之一。很多同性戀者希望籍此履行孝道、承擔家庭的責任,部分同性戀者會考慮在形式婚姻關係中生育。2008年,男性公益雜誌《點》對100名同性戀者的問卷調查顯示,有24.0%的人考慮過形式婚姻,2.0%的人已經選擇了形式婚姻。在考慮形式婚姻的人中,迫於家庭壓力的占92.6%,迫於社會壓力的占74.1%,希望生育孩子的占55.6%。

爭取個人自由

形式婚姻也是某些同性戀者追求自由的方式,因為他們可以以建立自己的家庭為由與原生家庭拉開距離。無論在空間還是情感上,形婚的雙方在離開父母后都獲得了更多的自由。許多女同性戀者通過形婚遠離了父母的壓力,擺脫父母在婚戀問題上長期且持續的管制。表面上組成了新的家庭,實際上脫離了女兒和妻子的性別角色,獲得了獨立的居住空間。

獲得現實利益

同性戀者也可能出於獲取現實利益的考量選擇形式婚姻。2014年,香港大學女性主義研究者王穎怡對我國南北五個城市形式婚姻現象展開了研究。研究發現,在許多工作場景中,尤其是在國有企業中,已婚人士更易受到提攜,而工作中的社交場合,已婚身份背後的家庭責任感和家庭生活相關的話題也更易拉近職場中的人際關係。因此,有些男女同性戀者十分重視獲取已婚的社會地位。一位參與訪談的女同性戀者相信,相比感情生活與和諧家庭,經濟獨立和賺錢能力才能帶來更多的自由和選擇權。這位女士選擇了與一位高學歷的體制內男同性戀形婚,因為中產階級模範家庭的形象有助於她在商業投資中獲得高額利潤。因為在家中居於強勢的經濟地位,她更有底氣表達對形婚配偶的不滿,並有更多主動選擇的機會,同時,她在這段關係中也有更高的議價權。

在形式婚姻中領取結婚證亦能為雙方帶來物質利益,例如外地戶籍單身人士無法在上海購買房產,如選擇生育,為孩子辦理戶口時也更有優勢。由此可見,形式婚姻不一定是不得已的選擇,同性戀者也可能因為婚姻紅利主動選擇形婚。

自我保護

有部分同性戀儘管意識到自己的性傾向,但自我認同比較低,內心也十分牴觸自己的性傾向,故而選擇形式婚姻來削減對自己的牴觸感,是對自我的一種「交代」。另外一些同性戀者雖然可以正視自己的同性戀身份,但是在目前大眾對同性戀接受度低下的情況下,選擇不出櫃。故這部分人會選擇形式婚姻作為保護自己不受外界輿論非議的外殼。

還有一部分理想主義者對婚姻充滿了憧憬和想象,認為婚姻是一個具有吸引力的、可以帶來穩定生活的機制。在無法與同性伴侶締結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希望藉由形式婚姻的方式獲得穩定。

風險

心理壓力

因大多數男女同性戀者走入形式婚姻都是為了承擔家庭責任,在親友面前維持夫婦親密關係的假象成為了許多形婚者的必修課和壓力來源。尤其是在被催促生育時,沒有生育計劃的形婚者會陷入新的尷尬境地 。

法律風險

選擇形式婚姻的同性戀者可能面對一些法律風險。財產分配是形式婚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同性戀者贈予婚姻外同性伴侶財產時可能需要與形式婚姻對象進行協商。形式婚姻雙方可以書面形式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各自的財產進行約定,口頭形式無效。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為避免債務問題,財產協議亦需告知第三人。為加強《婚前財產協議》的證據效力,形婚雙方可以前往公證處進行公正,在制定協議時最好參考律師的意見。

除財產外,形婚雙方也可能面臨一些人身安全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未明確規定夫妻雙方的性義務,但因「婚內強姦」發生在一種性權利義務契約關係中,在法律判決時,一般不把婚內強姦認定為強姦罪。因此部分同性戀者擔心對方因生育需求對自己施加性暴力

評價

對形式婚姻的反對

性少數群體中時常出現反對形式婚姻的聲音,例如認為形式婚姻是在迎合社會上強制異性婚姻的規範,降低了性少數群體在社會上的可見度,使大眾增加了對性少數群體的偏見與歧視;形式婚姻是對性少數者身邊親友的欺騙行為,也是性少數者對自身感情的自我欺騙等。另外,也有文章指出,部分商業化軟件和網站藉由促成形婚牟利,實際上違背了性少數群體爭取締結同性法定婚姻權利的目標。

部分學者對個人在形式婚姻中的處境持謹慎態度。2014年,荷蘭國際亞洲研究所研究員伊麗莎白·恩格布雷森(Elisabeth Engebretsen)在對三個案例進行深度訪談後,發現短期形婚雖然滿足了家庭需要,但產生的壓力完全需要形婚者承擔。三個案例都描述了當事人在形婚中的壓抑與內疚,也點明雖然部分女同性戀者可以通過形婚脫離原生家庭,但仍可能在異性戀性別分工中處於不利地位,例如從事更多家務等無償勞動。

對形式婚姻的肯定

另一種聲音認為,人們不應當完全否定形式婚姻的作用。比如香港大學女性主義研究者王穎怡認為應當用「合作婚姻」來代替「形式婚姻」的稱呼,以肯定性少數者在形式婚姻中的主動合作。王穎怡認為,步入形式婚姻的人不是簡單的被動服從者,而是通過自身的策略調節個人、家庭與社會之間的衝突,並拓展自己的生活空間的人。在這個語境下,男女同性戀者在這種活動中互相結為盟友,形成了新的關係模式,呈現了性少數社群更為多元複雜的現象。形式婚姻超越了真實和虛假的二元對立,試驗性地創造了新的家庭想象,打破了家庭空間的穩定性和單一存在。

形式婚姻中的性別角色

形式婚姻正逐漸成為一個新的名詞,這一現象說明,形式婚姻正在打破人們以往對於婚姻的固有想象,例如由愛而婚、婚姻必定與浪漫愛結合、婚姻中必然存在性關係等。同時,作為一種新型的婚姻形式,形式婚姻在諸多方面又以異性戀婚姻為模板進行參照,這說明傳統的性別觀念和婚姻觀念(例如男性權威至上的觀念,以及以父權制為基礎而建立的倫理規範和社會文化秩序)仍在發揮着不可小覷的作用。

形式婚姻中的雙方不能簡單地看成是兩個無性別的人組成的互助小組,實際上,形式婚姻與傳統婚姻間的差別常常引發形婚雙方的爭端。在沒有浪漫愛的背景下,形式婚姻更凸顯了男女雙方對家庭生活的不同期待,特別是女方無需提供性服務時,形式婚姻往往異常脆弱。

女性在形式婚姻中的處境和傳統婚姻中的處境有所不同。女同性戀者在扮演妻子的過程中,往往需要比男方承擔更多的家務勞動和情感付出,在沒有浪漫愛的前提下,她們對這種分工方式更為敏感和不滿。如果生育子女,孩子的姓氏問題也會使女同性戀者更深地意識到婚姻中的性別不平等。

總而言之,形式婚姻中的雙方都認定對方是需要建立「平等交換」的目的性夥伴,雙方(尤其是女性)更容易看出異性婚姻制度的不合理之處,更傾向於通過協商談判制定規則來令雙方滿意。

另外,走進形式婚姻後的男女同性戀者與同性伴侶的關係也有一定的差異。男同性戀者相對來說限制更少,無論結婚與否都更有能力發展同性關係;而受傳統性別觀念與婚姻觀念的影響(如「男主外女主內」的刻板印象、社會對於女性成為「賢妻良母」角色的期望),女同性戀者則更容易在事業與個人生活方面受到束縛,保持單身或發展同性伴侶的機會相對更少。

相關影片

《喜宴》(1993)

影片信息

導演: 李安

編劇: 李安/馮光遠/詹姆斯·沙姆斯(James Schamus)

主演: 趙文瑄/金素梅/歸亞蕾/朗雄/米切爾·利希藤斯坦(Mitchell Lichtenstein)

類型: 劇情/喜劇/愛情/同性/家庭

製片國家/地區: 中國台灣/美國

語言: 漢語普通話/英語

上映日期: 1993年8月4日(美國)

片長: 108分鐘

劇情簡介

偉同是事業有成的男同性戀者,與男友賽門在美國過着幸福的同居日子,煩惱來自要用各種招數應對遠在台北的父母的一次次逼婚。偉同被逼以「乖乖仔」形象修書一封聲稱會在美國結婚,沒料父母想親眼見證。無奈,他只得拉上來自上海的不得志的女藝術家葳葳「假婚」,想逃過一劫。

父母對葳葳相當滿意,卻對偉同的草率態度不滿,為讓父母滿意儘快返回台北,偉同猶如「拚命三郎」使出了渾身解數。但人算不如天算,不斷的波折使得父母的返台日期一次次推遲,令他和賽門的感情亮起「紅燈」,而葳葳又意外懷上了他的孩子。似乎,偉同在強大的父母(傳統)面前,只能選擇去做一個「表面正常」的男人31。

影片講述了在華人以家庭為本的文化中,進入形式婚姻的同性戀者與父母複雜的關係。從傳統家庭對子女生育的渴盼、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到同性伴侶中的感情糾葛。

典型案例

李某1與賀某離婚糾紛案

李某1與賀某均為同性戀者,為實現生育子女之目的,李某1的同性戀人曹飛波通過網絡聯繫到賀某,並與李某1共同作為乙方與賀某簽訂《形式婚姻協議書》,約定與甲方(賀某)自願結成形式婚姻。婚後,李某1通過人工授精方式懷孕,誕下一子李某2。雙方婚姻無感情基礎,因婚生子撫養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未能協議離婚,李某1為此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關於李某1、賀某所生子女撫養的問題,應堅持未成年子女權益最大化之原則,按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之原則來確定。基於此,應當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各方面因素,如思想品德、文化素質、經濟條件、家庭環境、生活作風等,以有利於子女成長為原則,在子女撫養條件基本相同情況下,可優先考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願意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孫子女。結合各方麵條件,判定由李某1直接撫養為宜。賀某上訴雖表達願意撫養子女,且有穩定收入和住房等,希望優先考慮隨父生活,但其所提供證據不能充分證實撫養條件更有利於子女成長,法院不予採信。然而,法院判決的撫養權並非是不可變的,在孩子成長過程中還是可以變更的,如果出現了對孩子成長不利的情況,或者孩子十歲之後願意隨另一方生活,可通過協商或訴訟變更撫養關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