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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園指大農場,唐宋時的中國、古代日本及中古歐洲的大農場都稱作莊園[1]。在中世紀的西歐,莊園(manor)發展成自給自足的農村經濟共同體。

中國莊園

唐宋時期,面積不太小、互相毗連的一片私有土地,有時稱莊園。為了強調土地私有,莊園會冠以主人之姓,如李家莊張家莊之類,或起個別致名字,帶有自我炫耀的意味。

唐末及北宋「莊園」十分盛行,大半是地主自己經營的農場。莊園經營方式不一,有奴僮、有僱農、有佃農。到宋代,使用奴隸的農場愈來愈少,使用僱工耕種漸漸增加。從北宋末年開始,以僱工經營的大農場也愈來愈少,地主逐漸將土地出租給佃農。

唐朝中葉,官僚地主侵奪田地,均田制廢止,地主莊園經濟便日益發展起來,如田莊、莊田、莊宅、莊院、山莊,嶺南節度使韋宙的「江陸別業」積攢穀物七千堆、宋之問的「蘭田山莊」、王維的「輞口莊」等都是有名的大莊園,江南軍使蘇建雄,「有別墅,在昆陵,恆使傔人李誠來往檢視」。早在唐高宗時,王方翼就已經「闢田數十頃,修飾館宇,列植竹木」[2]唐玄宗詔稱:「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吞併」。安史之亂後,均田制既壞,莊園經濟更加發達,陸贄指出:「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壞,恣人相吞,無復畔限,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

唐代的僧侶也都有大量土地,宜春郡的齊覺寺,「其寺常住莊田,孳畜甚多」。又如少林寺有柏谷莊,占地40頃。吐蕃亡國後,各地教派割據,政教合一,出現很多莊園。

歐洲莊園

莊園(manor),是中世紀歐洲基本經濟單位[3]。當時因城市毀壞、商業衰退,歐洲經濟,淪為自給自足的農業型態,經濟關係也是以勞務交換、以物易物為主。

莊園生產包括糧食、衣物、工具等各項生活所需,是一個農村共同體,也是一個自治的政治單位,內有耕地、公地、教堂、領主邸第與農奴住宅等。莊園土地屬領主擁有,農奴負責耕作。領主與農奴之間有互相約定的權利與義務──農奴提供勞役、耕作、繳稅;而領主則必須分給土地、提供保護、執行司法。領主在莊園中設置的生產設施,如磨坊、烤爐與榨酒設備,農奴必須付費使用。

農奴〔serf〕身份介於自由人與奴隸之間。人身自由並沒完全失去,但身份又附着於土地。倘無領主同意,不可任意離開莊園,故其非完全的自由人。雖然農奴自由受限制,且生活艱苦,但有一定的保障。農奴只要履行義務,就可以世代耕作土地;一旦遇到困難,領主亦有義務提供適當的協助。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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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