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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藥學會英文名:Guangzho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GZPA。由廣州市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具有學術性、公益[1]、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會員分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學會簡介

廣州市藥學會住所

廣州市大德路187號三樓,郵編510120。

本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藥學工作者,認真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促進藥學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2]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藥學技術的國內外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和發行藥學學術期刊、書籍,發展同世界各國及地區藥學科學技術團體、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二)舉薦藥學人才,表彰、獎勵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三)開展對會員和藥學技術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參與藥學專業職稱資格認定工作;(四)普及推廣藥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知識;(五)反映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六)接受政府委託承辦與藥學發展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的事項,組織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 政府,業務管理單位有關的科學論證與諮詢,開展醫藥科研成果中介服務,推廣和組織醫藥產品展覽,推薦及宣傳活動;(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八)興辦符合本會精力範圍的事業與企業。

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州市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Guangzho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GZPA。

第二條 本會是依法成立的由廣州市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具有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藥學工作者,認真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促進藥學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並接受廣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州市大德路187號三樓,郵編51012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藥學技術的國內外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和發行藥學學術期刊、書籍,發展同世界各國及地區藥學科學技術團體、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

(二)舉薦藥學人才,表彰、獎勵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

(三)開展對會員和藥學技術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參與藥學專業職稱資格認定工作;

(四)普及推廣藥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知識;

(五)反映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接受政府委託承辦與藥學發展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的事項,組織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政府,業務管理單位有關的科學論證與諮詢,開展醫藥科研成果中介服務,推廣和組織醫藥產品展覽,推薦及宣傳活動;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興辦符合本會精力範圍的事業與企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符合會員條件;

(五)會員條件

1、個人會員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有初級以上專業職稱的藥學工作人員,熱心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藥學及相關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2、單位會員 與藥學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學技術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教學、科研、設計、生產、經營等事業、企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長審批;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