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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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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廣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位於廣州市東風西路158號廣州國際經貿大廈。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開發區的政策、法規,擬訂地方性相關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外經貿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全市外經貿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的綜合調研,提出外經貿發展的宏觀調控[1]和管理措施。

(三)協調指導我市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工作;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市出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四)負責全市對外貿易工作;監測分析對外貿易運行情況,規範外貿流通秩序,協調建立本市外貿促進體系;指導全市進出口商品結構調整,推進企業開拓多元化國際市場;依法辦理各類企業進出口資格備案登記;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投標政策及實施辦法,編報、下達進出口配額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和推廣電子商務等各種新型貿易方式。

(五)負責全市利用外資工作,按權限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內的外商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等有關事項;負責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的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工作,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組織協調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對外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資情況。

(六)負責全市加工貿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核准市管理權限內的加工貿易業務;監督檢查加工貿易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分析和報送加工貿易發展情況和工作動態;協調加工貿易企業聯網推廣與運行管理;負責加工貿易企業生產能力的審查工作。

(七)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組織實施「走出去」戰略,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和境外投資政策、法規;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核報本市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機構)、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經營資格、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服務貿易等業務;負責在港澳地區設立企業派出常駐人員的核報與宏觀管理;指導境外市場開發,規範境外投資企業經營秩序。

(八)負責全市技術進出口工作,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制訂技術貿易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協調管理出口商品質量、品牌建設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研究技術性貿易措施並負責有關應對工作;協調管理技術、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和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工作,核發技術進口、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推進對外技術交流合作。

(九)負責全市機電產品的進出口工作,擬訂和執行機電產品進出口政策、措施;負責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國家機電辦管理的產品的核報工作;負責本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管理和國際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審核;協調管理大型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負責機電出口產品技術更新改造和研發等項目管理工作。

(十)負責指導、協調本市國際服務貿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本市國際服務貿易發展戰略、政策措施;負責本市國際貨運代理和外經貿倉儲業的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境內外各種進出口商品和對外經濟技術貿易交易會、交流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等活動,制訂我市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十一)負責全市國(境)外的經濟事務聯絡工作,負責外國和台港澳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在穗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和管理;依據授權核發外國人商務來華入境簽證通知表;受理各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有關外經貿的外事業務。

(十二)協調、指導區、縣級市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開發區的外經貿業務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外經貿行業業務培訓和外銷員崗位培訓、考試、頒證以及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的考前培訓、考試工作。

(十四)管理直屬事業單位,指導外經貿行業商會、協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協調、指導市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和市貿促會的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對外貿易經濟[2]合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